乘用車消費稅劃分7檔稅率申報調整
時間:2019-12-21 14:4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調整〈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內容的通知》(國稅函[2008]757號),對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作了以下的調整。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乘用車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5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對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進行了修改,主要有兩個方面:
第一,明確了應稅消費品名稱、適用稅率和申報啟用時間。
1.在申報表“應稅消費品名稱”中的“乘用車”項下增加“氣缸容量≤1.0升”欄,同時在“適用稅率”項下相應增加“1%”的稅率。調整后的申報表乘用車劃分為7檔稅率:乘用車氣缸容量≤1.0升為1%,1.0升<氣缸容量≤1.5升為3%,1.5升<氣缸容量≤2.0升為5%,2.0升<氣缸容量≤2.5升為9%,長沙公司注銷,2.5升<氣缸容量≤3.0升為12%,3.0升<氣缸容量≤4.0升為25%,氣缸容量>4.0升為40%。
2.調整后的申報表自2008年10月辦理稅款所屬期為9月的消費稅申報時啟用。
第二,明確了填表注意事項。
1.僅限小汽車消費稅納稅人使用。
2.納稅人生產的改裝、改制車輛,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中規定的適用稅目、稅率填寫。
3.表中“銷售數量”為《消費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小汽車類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數量:“銷售額”為《消費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小汽車類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收入:“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本期減(免)稅額”不含出口退(免)稅額:“期初未繳稅額”填寫本期期初累計應繳未繳的消費稅額,多繳為負數,其數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繳稅額”:“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填寫本期實際繳納入庫的前期消費稅額:“本期預繳稅額”填寫納稅申報前已預先繳納入庫的本期消費稅額:“本期應補(退)稅額”計算公式為:本期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合計欄金額)-本期減(免)稅額-本期預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期末未繳稅額”計算公式為:期末未繳稅額=期初未繳稅額+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多繳為負數。所有數字小數點后保留兩位,一式兩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