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稅發布八項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的處理指引
時間:2019-12-21 16:3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日前印發通知(穗地稅函[2008]342號),明確以房產補償被拆遷方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問題等八項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問題的處理指引。
通知表示,以下問題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及《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以下簡稱“187號文”)的規定進行明確。
以房產補償被拆遷方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問題
通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當地政府的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拆遷改造,以房產補償給被拆遷方的,對補償面積相等的部分,以該房產的建筑安裝成本價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收入;對補償面積超過拆遷面積的部分,根據“187號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收入: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補償給被拆遷方的房產成本為該房產的建筑安裝成本,上述補償給被拆遷方的房產成本,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時,允許加計扣除。
土地增值稅清算合法有效憑證確認問題
針對土地增值稅清算合法有效憑證確認問題,通知分六類情況進行了說明。
一是根據“187號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不予扣除。由于歷史遺留問題,在土地出讓方式統一實行“招、拍、掛”之前,即2002年12月1日以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土地出讓金沒有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企業向地稅機關遞交報告并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經清算小組合議確定后,可給予扣除:1.能提供批準出讓土地的政府有關部門的證明資料;2.按當年政府規定的土地出讓金標準并實際支付的。2002年12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根據“187號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企業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不予扣除。
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轉讓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并支付相應的土地價款的,應取得相應的發票。2002年12月1日以前企業支付土地價款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企業向地稅機關遞交報告并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經清算小組合議確定后,可給予扣除:1.提供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2.相應蓋有公章的實際支付憑證。
三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在建工程的,按照“187號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方法和順序確認收入并開具發票。
四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被拆遷單位拆遷補償費,應按規定取得被拆遷單位提供的合法有效憑證。
五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自然人拆遷補償費的,應按規定取得對方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收款收據,也可以開列有個人簽名或蓋章的支付清單。
六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足額付款但已取得發票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按不超過建設工程款5%的比例計算扣除。其他未付款雖已取得發票的,但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不允許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問題
通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逾期開發而向國土部門補繳土地閑置費并取得相應的財政專用收據的,按《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金額;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建設部門繳納市政配套設施費并取得相應的財政專用收據的,按《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一方出資、一方出地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項目公司成立前為該項目各自支付的土地或工程款,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允許在該項目清算時予以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樣板房獨立于銷售商品房以外單獨建造的,其裝修費用計入房地產開發費用;對在銷售商品房內既作樣板房又作為開發產品對外銷售的,其樣板房裝修費用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境內外公司進行項目開發管理,經審核實際發生的勞務后,實際支付的金額能夠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允許計入相應的扣除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已經制訂的相關上繳標準向上級公司繳納管理費,再通過上級公司返還支付相關費用的,按實際支付相關費用并且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允許計入相應的扣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