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處置收入按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
時間:2019-12-21 22:0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日前,財政部公布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辦法明確,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中央級事業單位的資產,中央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辦法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納入單位預算,長沙公司注銷,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辦法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以及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確保國有資產管理的安全、規范和有效。辦法要求,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遵循投資回報、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等原則,并進行可行性論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中央級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資產數量較多或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進行公開處置。
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顯示,截至2006年底,全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總量5.96萬億元,凈資產3.9萬億元。其中,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總量0.93萬億元,凈資產0.65萬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