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所得稅辦法的十個變化
時間:2019-12-21 23:3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以下簡稱《征收辦法》),要求稅務機關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按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文件在規定該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同時,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第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征收辦法》與廢止的《暫行辦法》相比,主要有十大主要變化。
第一,適用范圍擴大。《暫行辦法》只適用于內資企業,而《征收辦法》適用的范圍擴大到居民企業,即凡是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適用《征收辦法》。
第二,長沙公司注冊,增加了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征收辦法》規定,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辦法。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與《暫行辦法》比較,第三項和第六項屬于新增情形。
第三,明確了具體核定方法。《征收辦法》明確,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暫行辦法》只是原則性規定“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行業特點、納稅情況,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利潤水平等因素,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分類逐戶核定其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第四,調整了應稅所得率幅度。《征收辦法》就行業應稅所得率作了幅度規定,農、林、牧、漁業行業應稅所得率為3%~10%,制造業為5%~15%,批發和零售貿易業為4%~15%,交通運輸業為7%~15%,建筑業為8%~20%,飲食業為8%~25%,娛樂業為15%~30%,其他行業為10%~30%.與《暫行辦法》相比,行業應稅所得率幅度下限有所降低,專門增加了農、林、牧、漁業行業和制造業,取消了房地產行業特別規定,將其列入其他行業。對經營多業的,規定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第五,增加了納稅人申報調整的責任。《征收辦法》第九條規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這條規定加重了納稅人的申報責任,而《暫行辦法》沒有類似規定。
第六,明確了核定程序的時限。《征收辦法》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一)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并報縣稅務機關復核、認定。(三)縣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同時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而《暫行辦法》只是規定“通過填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征收方式”辦理,沒有明確要求稅務機關送達征收方式《鑒定表》和辦理時限。
第七,年度核定時間后延。《征收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而《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月~3月底。當年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3個月內鑒定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