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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稅法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

時間:2019-12-22 03: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多項制度創新和完善,其創新之一就是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確立了以法人為標準的納稅主體制度。不僅如此,還首次在法律上明確引入了國際通行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并采用了“登記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相結合的標準認定居民企業,體現了與國際慣例的有效銜接,有利于我國稅收管轄權的行使。

  一、稅收管轄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意義,在于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承擔的納稅義務不同:居民企業要承擔無限納稅義務,也就是要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也就是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就牽涉到稅收管轄權的問題。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在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哪些稅以及征多少稅等方面。目前,世界上各主權國家大多遵循稅收管轄權的兩大原則,也就是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所謂屬人原則,就是一國有權對本國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稅,而不論他們的所得來源于本國還是外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居民企業實行的就是屬人原則。所謂屬地原則,就是一國有權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一切所得征稅,而不論取得這筆所得的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實行的就是屬地原則。那么,根據這兩大原則,可以進一步將所得稅的管轄權分為三種:1、地域管轄權,即一國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征稅權;2、居民管轄權,即一國對本國稅法中規定的居民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所得行使征稅權;3、公民管轄權,即一國對擁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稅權。不難看出,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并行的做法,也就是依據居民管轄權對本國居民的境內外所得征稅,依據地域管轄權對外國居民在本國境內的所得征稅,以最大限度地保證我國的財政利益。

  二、稅收居民

  在確立了同時行使地域和居民管轄權的原則后,明確居民的判斷標準就顯得至關重要,因為它牽涉到哪些企業必須履行無限納稅義務。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居民企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為非居民企業。

  對納稅人以居民標準進行區分,無論從實質的經濟聯系還是法律聯系來看,對一國的稅收收入和國家主權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我國以往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采納了國際通行做法,即采用住所和居住時間標準將自然人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但是,在企業所得稅領域,很長一段時間都是依照經濟所有制性質(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等)或以資本來源性質(如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來區分納稅人。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稅收居民的概念,并將其作為劃分納稅義務的標準,體現了與國際慣例的銜接,也與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區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稅義務的立法精神相協調。

  目前,世界各國判定法人的稅收居民身份,主要有以下幾個標,準:一是注冊地標準,也稱為法律標準,就是把按照本國法律在本國注冊登記組建的法人都視為本國的法人居民,而不論該法人的管理機構所在地以及業務活動地是否在本國境內。這種標準容易識別,但也同時易被納稅人濫用。二是管理和控制地標準,也就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該標準規定,只要法人的管理和控制機構設在本國,無論其在哪國注冊成立,都是本國的法人居民。這種標準強調了納稅人的經營活動與所在國的實質聯系,較為合理,但難以識別。三是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即,凡是總機構設在本國的法人就是本國的法人居民。這里的總機構,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場所或主要辦事機構。與管理和控制地標準相比,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強調的是法人組織結構主體的重要性,而管理和控制地標準強調的是法人權力中心的重要性。四是選舉權控制標準,也就是法人的選舉權和控制權如果被本國居民股東所掌握,則該法人就成為本國的法人居民。在上述四種標準中, 目前各國最常用的就是注冊地標準與管理和控制地標準。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也采用了這兩種標準,并規定滿足其一即構成我國的稅收居民。

  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其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要就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這表明,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是兼用了注冊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這里所說的總機構,是指企業法人設立的負責該企業經營管理與控制的中心機構。也就是說,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總機構與其他國家稅法中提到的管理和控制中心機構基本上是一個概念。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采用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并將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注冊地標準與管理和控制地標準必須同時具備,修改為具備條件之一即構成我國的居民企業,使我國的稅收管轄權更加廣泛,更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權益。

  三、實際管理機構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判斷在境外登記注冊的企業是我國的居民企業還是非居民企業,關鍵是看其實際管理機構是否在我國境內。與注冊地相比,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在征管實踐中比較難以識別和判斷。對此,各國的通行做法是看公司權力由誰實際掌握和運用,這里的公司權力包括公司的財權、公司財產的取得和處置權、公司經營活動的決策制定權以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權。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遵循了國際慣例,明確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實際管理機構”,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關注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能夠起到實質性影響的機構。由于公司的董事往往掌握著經營管理的重要權力,因此,許多國家都以公司的董事居住地或公司董事會的召開地點作為判定公司的實際管理和控制地點。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科技手段的進步,納稅人通過人為改變公司董事的居住地或董事會召開地點,就可以輕易逃避居民納稅人的身份和納稅義務,從而增加了認定實際管理機構的難度。因此,在征管實踐中,應根據國際私法對法人所在地判斷所采用的“最密切聯系地”標準,尋找和識別企業在利用資源和取得收入時與之聯系最密切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二是實際管理機構應是對企業實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而不是僅對企業的某一部分(如某一市場)或某些環節(如某些車間)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影響和控制的機構。三是管理和控制的內容是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財產等,這些要素是判斷實際管理和控制地的關鍵。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外國企業只是表面上由境外機構對企業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但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財產等重要事務實際上是由在中國境內的一個機構來做出決策的,長沙公司注冊,就應當認定該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當上述三項條件同時滿足時,才能被認定為實際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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