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抵扣已納消費稅需注意幾方面
時間:2019-12-22 05:4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使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36號),不少消費稅納稅人就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的,其已納消費稅款抵扣填報的變化不太熟悉,影響了納稅申報。本文就此問題提出納稅人申報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可以抵扣的應稅消費品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規定,下列應稅消費品可以銷售額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買價后的余額作為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外購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外購已稅護膚護發品生產的護膚護發品,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酒和酒精為原料生產的酒,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護膚護發品為原料生產的護膚護發品,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此后,稅收政策對抵扣范圍作了些調整。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95號)規定: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以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買價或已納的消費稅稅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前購進的已稅酒及酒精,長沙工商代辦,已納消費稅稅款沒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2006年,經國務院批準,對消費稅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調整,應稅消費品抵稅范圍進一步擴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規定,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高爾夫球桿,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潤滑油。可抵扣應稅消費品購進渠道
以前的消費稅政策規定,可以抵扣的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僅限于從生產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084號)就工業企業從事應稅消費品購銷的征稅問題規定,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只限于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
2006年以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就消費稅稅款抵扣的管理規定:(一)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二)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消費稅申報抵扣憑證上注明的貨物,無法辨別銷貨方是否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可向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發函調查該筆銷售業務繳納消費稅情況,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并回函。經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回函確認已繳納消費稅的,可以受理納稅人的消費稅抵扣申請,按規定抵扣外購項目的已納消費稅。
抵扣方式及計算方法最早的外購消費品抵扣方式采取的是直接抵減銷售額政策。國稅發[1993]156號文件規定“以銷售額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買價后的余額作為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但自1995年6月1日起抵扣方式就作了改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用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94號)規定:對于用外購的已稅煙絲、已稅酒及酒精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停止實行以銷售額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計征消費稅的辦法。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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