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車船稅相關問題進一步得到明確
時間:2019-12-22 06: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一年有余。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貫徹落實條例過程中,一些地方遇到了問題。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8號),對繳納車船稅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給予了進一步明確。
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繳車船稅可不用再到登記地繳稅
《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繳車船稅可不用再到登記地繳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機動車車船稅。
所有權或管理權發生變更的車船征收車船稅問題
《通知》規定,已完稅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不予辦理退稅,對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當年度的稅款。在實際生活中,車輛所有權轉讓行為較普遍,據了解,此前,對于車船所有權或管理權發生變更后車船稅如何繳納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征收中,由于車輛所有權轉讓行為較普遍,稅務機關、所有權出讓方以及所有權承受方之間經常產生爭議。因為,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車船不外乎兩種情況:一種是已完稅,一種是未完稅。
對于已完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若稅務機關向所有權出讓方退稅,就需同時要求所有權承受方補繳同等數額的稅款,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都沒有變更所有權后可退稅的規定;而對于未完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若所有權承受方只繳納所有權變更后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由于稅務機關難以查找到所有權出讓方,將造成稅款流失。此次,《通知》明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對原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辦理退稅手續,對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當年度的稅款;未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由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繳納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此規定解決了上述問題,避免了增加征納雙方成本。
未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新購置車輛辦理減免稅手續問題
《通知》對此也予以了進一步明確。《條例》規定,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輛(以下簡稱外交車輛)屬于車船稅的免征范圍,另外,城鄉公共交通車輛是否減免稅由各省級政府決定。對于上述車輛,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需向保險機構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免稅證明。但對于新購置的外交車輛、公共交通車輛,由于購買“交強險”是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前置條件,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上述納稅人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申報相關證明文件。但此時納稅人還無法向稅務機關提供車輛登記證書作為車輛所有權證明文件。此次,《通知》解決了這一問題。即屬于應減免稅的新購置車輛,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供機構或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和車輛權屬證明文件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驗符合車船稅減免條件的,稅務機關可為納稅人出具該納稅年度的減免稅證明,以方便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而對于新購置應予減免稅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已繳納車船稅的,《通知》規定其在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后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驗符合車船稅減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應退還納稅人多繳的稅款。這也保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微型客車的標準問題
《條例實施細則》借鑒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分類標準,將載客汽車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個子稅目。但車船稅對微型客車的認定標準與公安部門的并不完全一致。根據條例實施細則,長沙公司注銷,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為微型客車。但公安部門對微型客車的認定標準還需滿足車長應小于3.5米的條件。此次,《通知》重申,“凡發動機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都應按照微型客車的稅額標準征收車船稅。”對于排氣量的獲取渠道,《通知》規定,以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書、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的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
部分車輛計稅依據的核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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