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個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
時間:2019-12-22 22: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答: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范圍,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納稅申報。隨后,國務院通過了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明確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依據上述規定及其它稅收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在廣泛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基層稅務機關意見的基礎上,經過深入研究、反復論證,本著“方便納稅人、調節高收入、便于稅收征管、突出管理重點”的原則,結合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條款,制訂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條,分別從制定辦法的依據、申報對象、申報內容、申報地點、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管理、法律責任、執行時間等方面,明確了自行納稅申報的具體操作方法。《辦法》的制定施行,可以從制度上保證將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擴大自行納稅申報范圍的規定落到實處。
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有幾種?
答: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此外,一些地方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納稅人,對個別應稅所得項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三、什么是自行納稅申報?
答:自行納稅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形:(一)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后,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并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ǘ┘{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
四、哪些人需要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凡在中國境內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種情形中,第一種和第五種情形是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新增加的規定。其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沒有具體明確是哪種情形,因此,《辦法》規定,這種情形的納稅申報具體辦法,根據國務院明確的具體情形另行做出規定。
五、個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年終還需要申報嗎?
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后,均應當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六、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為什么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年終后還需要再納稅申報?
答: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代扣代繳稅款的征收方式,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前,法律上沒有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不論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額繳納了稅款,都負有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重點納稅人,他們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稅款,或者沒有足額扣繳稅款,個人又沒有申報義務的話,就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繳未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從而影響稅法的執行力和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因此,在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稅法,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這樣做,一是有利于培養納稅人的誠信納稅意識,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法遵從度;二是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強分析比對,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四是有利于為下一步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過渡創造條件、積累經驗。
七、“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怎樣把握?都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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