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營銷費稅前扣除政策
時間:2019-12-22 23:2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保險法》及有關管理規定,中國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形式。
保險專業代理人即保險代理機構,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保險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代理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常見的兼業代理人主要有銀行代理、行業代理和單位代理三種;保險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對保險人支付給個人的代理手續費一般稱作“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
對保險人支付給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手續費,屬于營銷費用,應當直接計入損益。對保險人支付給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手續費的稅前扣除,具體稅收政策規定如下:
代理手續費是指企業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包括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支付的費用。
保險代理手續費的稅前扣除先后進行了調整:一是按服務金額的5%據實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長沙工商稅務,可計入銷售費用:(一)有合法真實憑證;(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二是按實收保費8%的范圍內據實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規定“保險企業當年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代理業務實收保費8%的范圍內憑合法憑證據實扣除,保險企業當年支付的傭金可在不超過繳費期內營銷業務實收保費5%的范圍內憑合法憑證據實扣除。同一項保險業務不得同時扣除代理手續費和傭金。保險企業的直銷業務不得扣除代理手續費和傭金。”
三是按全部實收保費收入8%的范圍內據實扣除(即現行政策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代理手續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5號)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開展業務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當年本企業全部實收保費收入8%的范圍內據實扣除。”
舉例如下:某保險公司于2005年度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個人代理人以及“直銷”保險業務取得的全部實收保費收入為1800萬元,公司支付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的代理手續費收入為174萬元,由此計算應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174-1800×8%=30(萬元)。
二、傭金的稅前扣除
傭金的稅前扣除是指公司向專門推銷壽險業務的“個人”代理人支付的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規定“保險企業的傭金支出,在不超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營銷業務保費收入總額的5%部分,從保單簽發之日起5年內,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對退保收入的傭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保險企業應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的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由此可見,保險企業在計算扣除某一保單傭金支出時,至少需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最高扣除限額。政策規定傭金最高扣除限額不得超過每張保單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可以收到的保費收入總額(包括當年實際收到的保費收入和以后年度將要收到的保費收入)的5%.二是最長扣除年限。現行規定要求每張保單必須在5年內將其傭金支付完畢,否則,即使未超過傭金稅前扣除限額標準,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從上述兩個因素的相互關系上看,每張保單的實際支出既不能超過其最高扣除限額,也不能超過最長扣除年限。但對退保收入的傭金支出部分的稅前扣除上,現行政策又進行了重新調整,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發生與退保業務相關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80號)文規定“保險公司退保業務發生之前已實際支付的與退保業務相關的傭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退保業務發生之后再支付與該退保業務相關的傭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工資、薪金”性質的傭金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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