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價值是否并入房產原值繳稅的規定
時間:2019-12-22 23:4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稅法規定,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最近,不少納稅人和稅務人員在征納房產稅時,對土地使用權價值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納稅問題,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房產原值應包含土地價值,有的卻認為土地價值應單獨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不應計入房產原值中繳納房產稅。那么,房產原值是否應包含土地價值在內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86]財稅地字第008 號)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根據以上規定分析,計算房產稅時,房產原值是否包含土地價值,應以會計制度規定為準。那么,會計制度是如何規定的呢?
從2007年開始實施的新的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就土地使用權的處理規定如下: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新的會計準則從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企業2007年自行開發的房產或購置的房產,長沙代理記賬,土地價值可以不并入房產原值計稅。
企業2007年之前的土地價值核算應分為兩個階段處理,2001年以前,企業基本上實行行業會計制度,而各行業會計制度中對土地價值是否計入房產原值未作規定。因此,企業在核算時有的計入房產,有的未計入房產價值,只要沒有違反行業會計制度規定,稅務部門應該按照企業會計賬簿記載的房產原值征稅。
自2001年始,《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制度實施范圍有關問題規定〉的通知》(財會[2001]11號)規定,《企業會計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暫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圍內實施。
《企業會計制度》分別有如下規定,(一)《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二)《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三)《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金融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該在建工程。
因此,對除房地產開發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建造自用房產的,在購置土地使用權時,先按無形資產核算攤銷,在自建時再將土地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最后結轉入房產原值。購置房產時,應將全部購置價款計入房產原值。此外,財政部《關于印發〈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1]43號)規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前土地使用權價值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而未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調整,其土地使用權價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平均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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