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所得稅法中捐贈扣除變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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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一規定與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捐贈政策相比有很大變化,本文試就新舊所得稅中有關捐贈支出的政策作以對比分析,以供讀者參考。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捐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稅[2007]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中對企業公益救濟性捐贈的扣除政策以及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的團體與組織的管理又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1、公益救濟性捐贈可以稅前扣除:納稅人通過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時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2、納稅人在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申報時,須附送以下資料:
(1) 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證明材料;
(2) 由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出具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與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主要有兩大變化:
(一)扣除基數變化:舊企業所得稅法中捐贈扣除的基數為“應納稅所得額”,是稅法上的概念,根據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解釋,應該為納稅調整后的稅前利潤;而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扣除基數為“年度利潤”,是會計上的概念,應為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實質上擴大了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
(二)內外資企業統一扣除比例: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外資企業公益救濟性捐贈可以全額進行扣除,內資企業的基本扣除比例為3%,新法中將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的扣除比例統一為12%,既提高了內資企業的扣除比例,又對外資企業的扣除比例進行了限制,體現了稅法的公平性和統一性。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范圍
三、現行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范圍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法字[1994]第003號)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所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四、現行公益、救濟性捐贈規范扣除比例的相關政策規定
(一)內資企業
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外10%以內部分可據實扣除的有:
依據國稅函[2002]8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長沙公司注銷,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2、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以下組織的捐贈,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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