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六大影響
時間:2019-12-23 00:1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與原稅法相比,新稅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變化。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有關負責人最近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從長遠來看,新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會產生六個方面的積極影響。”
一是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的競爭起跑線上。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五個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平等競爭。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業的投資能力。新稅法采用法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模式,對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匯總納稅,這就使得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在匯總后計算所得,降低了企業成本,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新稅法采用25%的法定稅率,在國際上處于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負擔,提高稅后盈余,從而增加投資動力。新稅法提高了內資企業在工資薪金、捐贈支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方面的扣除比例,同時在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方面不再強調單位價值量和殘值比例的最低限,有利于企業的成本、費用得到及時、足額補償,有利于擴大企業的再生產能力。
三是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稅法通過降低稅率和放寬稅前扣除標準,降低了企業稅負,增加了企業的稅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新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新稅法同時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享受低稅率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一個必要條件是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也就是說,新稅法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支出的力度,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四是有利于加快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新稅法首次引入間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緩解國際雙重征稅,有利于我國居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
五是有利于提高引進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新稅法實施之前,外資企業的名義企業所得稅率為33%.新稅法實施后,名義稅率降為25%,比原來降了8個百分點。新稅法實施后,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資企業也可享受,而且有些優惠政策比以前更為優惠,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等。新稅法實施后一定時期內將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世界銀行研究報告認為,稅收優惠是外國投資者考慮較少的一個因素,透明的稅法和非歧視性政策等更加重要。國際經驗表明,我國穩定的政治局面、發展良好的經濟態勢、廣闊的市場、豐富的勞動力資源,以及不斷完善的商務配套設施和政府服務,才是吸引外資的最主要因素。
六是有利于促進企業納稅行為的規范化。新稅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確的問題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規定的內容留給國務院以條例或以具體辦法形式規定,把經常會發生變動的扣除范圍、計算標準、資產處理辦法等明確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就比較好地劃分了屬于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各自應承擔的內容,體現了所得稅法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比如新稅法特設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長沙公司注銷,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規范了企業行為,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據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法律、政策的銜接,并采取了適當的過渡措施,還充分考慮了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輿論普遍認為,新稅法對促進各類企業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優化外資利用結構、堵塞稅收漏洞等具有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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