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利用所得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
時間:2019-12-23 01:1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一規定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變化較大,除結合原稅法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的規定限制外,借鑒了國際上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在稅前“打折”扣除的做法。
兩方面的限制需要納稅人關注,那么在2008年企業的經營預算怎樣才能夠充分使用業務招待費的限額又可以最大可能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我們來算一算。
假設企業2008年銷售(營業)收入 =X,2008年業務招待費 = Y,則2008年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 =Y*60%≤X*5‰,只有在Y*60% = X*5‰的情況下,即Y=X*8.3‰業務招待費在銷售(營業)收入的8.3‰的臨界點時,企業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 是可以測算的,我們假定2008年企業銷售(營業)收入 X= 10000萬元,則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最高不超過10000*5‰=50萬元,那么財務預算全年業務招待費Y=50萬元 / 60% =83萬元,其它銷售(營業)收入可以依此類推。
如果企業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00萬元>計劃83萬元,即大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則業務招待費的60%可以扣除,納稅調整增加100-60=40萬元,但是另一方面銷售(營業)收入的5‰只有50萬元,還要進一步納稅調整增加10萬元,按照兩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則進行比較取其低值直接納稅調整,共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12.50萬元,即實際消費100萬元則要付出112.50萬元的代價。
如果企業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40萬元<計劃83萬元,即小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則業務招待費的60%可以全部扣除,納稅調整增加40-24=16萬元,另一方面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50萬元,不需要再納稅調整,只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4萬元,即實際消費40萬元則要付出44萬元的代價。
結論如下:
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大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超過部分60%的限額不能夠充分利用,需要全部計稅處理,超過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會導致250元稅金流出,也等于吃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
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小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60%的限額可以充分利用,長沙公司注銷,只需要就40%部分計稅處理,等于吃1000元掏1100元的腰包。
所以在新的《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實施后,如何合理規避稅收方面的限制性條款,盡可能減少稅金流出,也是企業管理需要關注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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