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及影響
時間:2019-12-23 01:2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摘要: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整體、全面推進的歷史發展中,在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創新型國家的進程中,在加入WTO五年過渡期滿之后,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本文就新企業所得稅法制定的背景、新舊企業所得稅法法條變化以及實施新法產生的影響進行有益的解析。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是眾望所歸,實現了國人多年企盼;其實施將中國從此告別企業所得稅制“雙軌”運行的時代,是中國市場經濟體制走上成熟和規范的標志;其影響重點是優化經濟結構,表明國家將鼓勵高新技術、環保、節能等產業發展。此外,新法不會對引進外資產生大的影響,其作用是正面的、積極的;消除了對內資企業的稅收制度的歧視,為中國境內企業營造了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有利于促進各類企業協調發展。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制定的背景
1.1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資企業采取了有別于內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對我國改革開放、吸引外資和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已逐漸完善,如果繼續按照內、外資企業分設的兩套稅法已經難以適應各類企業間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要求。因此社會要求統一企業所得稅制的呼聲越來越大。
1.2 如今我國加入WTO后過渡期的結束,內、外資企業分設的所得稅制度中出現的問題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和國際通行做法。比如,現行優惠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外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購買設備可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而進口其他WTO成員方的設備卻無此優惠,顯然違反了WTO的國民待遇規則。
1.3 目前我國的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完全可以為兩套稅法統一提供財力保障。選擇經濟發脹“波峰”階段實施稅改將是最佳時機,目前我國財政收入呈現逐年大幅增長的態勢,所以處于經濟發展的“波峰”階段。
1.4 外資企業稅收優惠過多過濫,違反效益原理和適度原則,造成稅收流失。稅制不規范也不利于稅收征管,增加稅收成本。這些問題迫使統一所得稅法勢在必行。
二、新舊企業所得稅法變化比較
2.1 關于稅率的確定
新的稅率定為25%,降低了8個百分點。目前內資企業33%的名義稅率,實際平均稅負25%,新的25%的稅率低于實際平均稅負,內資企業的稅負得以減輕。外資企業所得稅目前稅率30%,加地方所得稅3%,通過各種優惠后,實際平均稅負15%,新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稅負增長有限。同時,也考慮到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影響,特別是這個比例對于不發達地區來說不需要承擔過多的改革成本。另外,考慮到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如目前美國企業所得稅實行15%、 25%、34%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澳大利亞的公司稅率是39%;英國的基本稅率為35%,小型公司的稅率為29%;加拿大為38%;日本為33%、 25%、22%三檔;新加坡30%;韓國為34%、20%兩檔。新所得稅法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這樣有利于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保持我國稅制的競爭性。
2.2 關于稅前扣除項目和標準
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如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及企業可以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比例等。現行的內資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為1600 元,對納稅人的職工工會會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也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的2%、14%和1.5% 的扣除限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全額據實扣除支付給職工的福利費和工資。但是目前許多企業職工工資超過了1600元,這就意味著超過標準的工資有被雙重征稅的可能。新所得稅法的規定有利于企業職工勞動報酬和成本費用得到合理補償。另外現行的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所得額3%以內可以扣除,外資企業沒有如此規定,這樣意味著“做善事還要征稅”。新的所得稅法的規定既有效的防止了企業利用捐贈避稅,又有利于企業積極回報社會,有利于公益性捐贈事業的發展。同時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統一規定。這些規定考慮了國家政策導向和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企業不同的實際需求。
2.3 關于稅收優惠
新的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一是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 的優惠稅率,擴大對創業等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與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二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四是取消對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收優惠,以及對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等。通過以上整合明確了稅收優惠的設定權限,改變目前過多、過亂的局面。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實行無差別稅收優惠待遇,提高公平競爭。并以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和照顧性優惠為輔,減少區域性優惠,縮小地區間稅負差距,加大產業優惠力度,長沙公司注銷,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發展。減少目前通過減免稅和低稅率等直接優惠,增加了稅前扣除、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方法,利于優惠目標實現。
2.4 關于過渡期的設定
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后,一些外資企業的稅負可能有一定的提高。因此新稅法設定了稅收優惠過渡期。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按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的老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3- 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對原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實施后可以按照原稅法規定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是因為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實施年度計算。設立了過渡期有利于緩沖稅法統一對外資企業的影響,進而減少在短期內對引進外資造成的沖擊。另外“老企業老辦法,新企業新辦法”,可以給企業一個穩定的預期,同時是我國政府信守承諾的表現。
2.5 其他方面
新稅法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取消了內資稅法中有關“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同時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另外,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