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工會經費的涉稅
時間:2019-12-23 03: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多數人認為,這一規定在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下沒有變化,但如果我們仔細分析則會發現,工會經費在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下的扣除規定還是存在差異的。中國稅網涉稅風險研究室就此問題進行了解析,希望引起讀者注意。
(一)扣除基數有變化
1、原內資稅法規定的扣除基數為計稅工資總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第四條對于工會經費的扣除基數作了明確解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2、外資企業規定的扣除基數為職工實發工資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外資企業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3、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扣除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對于工資薪金有著明確的規定,即:“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可以看出,隨著工資薪金范圍的擴大,工會經費的扣除基數也一并提高。
(二)明確提出準予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應屬企業撥繳
1、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 號)中規定,長沙公司注冊,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2005年,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發[2005]9號),對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作了進一步明確: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并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
3、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對此問題也明確提出了“撥繳”的概念。在此提醒企業:在扣除工會經費時一定要注意工會經費的扣除需憑專用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