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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免)稅視同內銷情況最新政策

時間:2019-12-23 08: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出臺,列明了出口貨物不予退(免)稅視同內銷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的五種情況,包括: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其計稅依據“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應納稅額)”兩個關鍵詞,與以往政策規定相比又有了新的界定。為避免理解上的混淆,正確運用政策,稅務部門與企業應注意分清以下幾點:

  一、出口貨物計提銷項稅額適用于什么企業及貿易方式

  按照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以上所列五種情況的貨物應計算銷項稅額。公式為: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與以往政策規定不同的是,一是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確定為含稅價,否定了國稅發[2003]139號文件中,對免、抵、退稅辦法中視同內銷征稅貨物的出口離岸價按不含稅價來計算的定義。二是明確了計提銷項稅額適用的企業及貿易類型。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貨物的視同內銷處理稱為計提銷項稅額,對于其它形式貿易的企業無論是否為一般納稅人均不適用于此計算公式,按規定應當用應納稅額的公式計算。

  二、出口貨物應納稅額適用于什么企業及貿易方式

  一是應納稅額的征收范圍。國稅發[2006]102號文,對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以上五種情況的貨物按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貿易通常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一般貿易,長沙公司注銷,一種是加工貿易,加工貿易包括進料加工、來料加工等。文中只明確了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視同小規模計算應納稅額,而對于一般納稅人采有加工貿易除進料加工以外的其它貿易方式的視同內銷如何處理(如:來料加工),并沒有明確怎么辦。以此我們來分析,加工貿易的特點是進口原料為免稅產品,可以講沒有進項可言,為什么視同小規模納稅人內銷處理,正是原因于此。所以,正常的可以理解為加工貿易視同內銷應按小規模納稅人視同內銷征收應納稅額來對待。這與以往的政策規定不同,進料加工計稅依據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它否定了財稅[2004]116號、國稅發[2005]68號文件規定:“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或計算應納稅額”的政策規定,在理解上稅務部門與企業的角度要大一些。二是進料加工復出口應納稅額計算的征收率。應納稅額公式中“征收率”一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已有了界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6%或4%,征收率只有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適用。那么,對于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視同內銷是否就按公式中所列小規模的征收率來計算呢?或按出口貨物的征稅率來計算呢?一個是征收率,一個是征稅率,一字之差概念不同。公式中列的很明白,以征收率來計算應納稅額,其征收率為6%或4%。通過舉例,我們來分析一下,如:某家生產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在2006年3月份以進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貨物80萬美元(匯率1:8.0),貨物的退稅率為13%,免稅進口料件所對應的增值稅稅率為17%,生產企業小規模征收率為6%。由于企業原因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申報退(免)稅,稅務部門按視同內銷計征稅額。依據國稅發[2006]102文件規定,應納稅額=(80×8)÷(1+6%)×6%=36.22萬元。通過例題,反映出進料復出口的征稅是按小規模征收率來計算的,不是按增值稅稅率來計算的,從這一點上要分清。

  三、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視同內銷的帳務調整

  國稅發[2006]102號文第一條規定,“對以上五種情況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外貿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在文件的規定中,此款只講到了“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這說明了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出口貨物視同內銷時,發生的上述情況計提銷項稅額按此辦理進行帳務調整,并沒有講到應納稅額,也就是講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視同內銷并不存在以上內容的帳務調整。其實,并非所然,首先,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視同內銷的前提也是一般納稅人,在沒有明確是否要為不予退(免)稅貨物按內銷處理前,它也會產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生產企業)、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外貿企業)的。它與一般貿易在計算退(免)稅時,一樣都會有兩種情況的發生。一是當月已做外銷收入,未形成退稅時的調整。生產企業在當月計算免抵退稅時,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已產生,按文件規定應當沖減出口貨物的出口額,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沖回,按出口貨物的出口額計算銷項稅額。外貿企業的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同樣如此。二是已辦理了退(免)稅的。對已計算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沖減調整免抵退稅額;對已辦理出口退稅的,外貿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向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計算,這樣相應的出口貨物出口額就會沖減,其它各項依此沖減,并計算銷項稅額。所以,在操作中我們還應考慮的全面一些,也許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中,真的只對一般納稅人的一般貿易視同內銷才做帳務調整,那么,相反對于一般納稅人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視同內銷按應納稅額計算的,其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與外貿企業的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該不該轉回,并沒有講明這一點。筆者認為,應當轉回后,再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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