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外資企業涉稅審批事項變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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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以來,國務院陸續下發了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分別是《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2007年10月9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文件,又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28項,調整行政審批項目58項。這其中涉及外資企業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12項,這些審批事項執行至2007年12月31日,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1項。
下面對這些審批事項的設定依據、企業需具備的條件、辦理時限、企業申請程序及稅務機關辦理審查審核程序作一歸納總結。
一、對從事能源交通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國務院關于擴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適用范圍的通知》(國發[1991]013號)
(二)條件:
1、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
(2)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2、從1999年1月1日起,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以下簡稱“特定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擴大到全國各地執行。
(三)時限: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辦理。
(四)企業申請辦理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程序:
1、屬于技術密集、知識密集項目的企業,應在取得“兩個密集型企業”批文后,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1)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2)企業成立合同(協議)、章程復印件;
(3)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省級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評審意見證明;
(5)“兩個密集型企業”批文及證書復印件。
2、屬于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項目的企業,應在外商已到位資本金達到三千萬美元后,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1)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2)企業成立合同(協議)、章程復印件;
(3)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中國注冊會計師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所出具的資金到位驗資報告;
(5)商務部門或國家發改委(增資上新項目時)出具的企業從事的產品項目屬于國家鼓勵外商投資項目的證明復印件。
3、屬于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項目的企業,在批準設立領取營業執照并辦理稅務登記之后即可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1)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2)企業成立合同(協議)、章程復印件;
(3)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五)稅務機關辦理審查審核程序:
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受理并提出書面調查意見報告層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國稅局審查;省級國稅局提出書面請示文件連同企業報送的資料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注:執行至2007年12月31日
二、對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的審批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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