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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四大亮點

時間:2019-12-23 15:1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07年12月11日,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實施條例》突出表現有四大亮點值得特別關注。

  只對稅收優惠與過渡期政策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稅收優惠與過渡期政策安排,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關注度僅次于稅率的問題?!秾嵤l例》對過渡期和優惠政策問題,只是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并沒有做出詳細規定。其中,對于過渡期的稅率問題,《實施條例》中只寫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過渡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特別注意的是,《實施條例》對以下稅收優惠與過渡期政策安排做出了細化的規定?!秾嵤l例》規定國家稅收優惠主要產業是,高新技術企業、創業投資型企業、節能環保行業、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安全生產行業、農林牧漁業等傾斜?!秾嵤l例》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但)國家禁止和限制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項目。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以上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同時,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未滿時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在《實施條例》的 "稅收優惠"一章中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按照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型企業如果投資于中小型的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以上,可以加計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當年其發生的費用金額的50%加計扣除。另外,對于 《企業取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秾嵤l例》規定,對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實施條例》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享受低稅率優惠的企業,是指依照稅法施行前的法律、行政法規享受15%、24%區域性和行業性低稅率優惠的企業。而對于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所稱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是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按照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前可以享受 "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期,也就是說,以前已經享受的優惠政策,就在這5年過渡期內享受完。如果以前沒有享受的,就從2008年1月1日開始,直接進入稅收減免期,過渡期限最長為5年。

  高新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更為嚴格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長沙公司注冊,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來說,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20%的稅率和高新技術企業15%的稅率,相對于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的稅率,有著很大的吸引力。但該法并沒有對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相關的認證標準和認證機構做出規定。
  對此,《實施條例》對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定義做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不低于規定比例;(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不低于規定比例;(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不低于規定比例;(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秾嵤l例》中沒有明確高新技術企業的認證部門,相信將在認定管理辦法中能夠得以明確。

  對于反避稅措施與轉讓定價有關規定更具體

  《實施條例》對轉讓定價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并與已有的轉讓定價法規保持一致。其中,比較重要的幾條規定是,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后達成的協議?!镀髽I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做出了定義。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主要目的在于獲得減少、免除和推遲繳納稅款等稅收利益?!?span>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也就是說,企業進行企業重組或再投資等安排時,如果其目的是以逃避、推遲納稅為目的,不管這種行為在法律或商業上是否合理,從稅務上都認為這種行為不具備合理的商業目的,稅務機關就有權利進行納稅調整。

  關聯企業間的交易要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實施條例》對獨立交易原則及合理方法進行了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去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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