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項目“變形計”
時間:2019-12-24 04:2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從以上所得范圍的定義來看,除了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及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承租轉包、轉租的個人外,其余的個人從事(提供)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究竟是應當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還是經營所得,實在是一個令人燒腦的問題。
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和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在預扣預繳、匯算清繳和是否可以核定征收等方面,政策規定“大相徑庭”。不同的所得項目,稅收負擔并不相同,所以就造成了所得項目混淆或者故意混淆情況發生。
二、稅收征管
(一)個人所得稅方面
為便于稅收征管,不少省份都出臺過核定征收的一些政策規定。
一種是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或者尚未辦理稅務登記,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在代開發票時,按照一定的比例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種是在稅收征收管理系統中,對已經辦理稅務登記但月經營收入在一定金額以下的,與增值稅一并批量定期定額免征申報征收。
一種是對已經辦理稅務登記但是規模比較小,經營收入比較低的納稅人予以核定征收,按照不同的行業核定相應的應稅所得率,來計算確定應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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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勞務報酬銷售額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銷售額都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但是按照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除特殊情況外,自然人發生按次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超過增值稅的起征點,就需要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如果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就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并且,由于增值稅免征,以增值稅為計稅依據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都隨之免征。
?。ㄈ┥绫YM方面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本單位職工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職工應當按照規定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中個人負擔部分。
三、看我“七十二變”
考慮社保負擔因素,不少單位在員工自愿或非自愿的情況下,采取一系列的籌劃方案,將簽訂勞動合同的“內人”員工,變為為簽訂勞務服務合同的“外人”。或者是通過班組承包、專業分包等方式將自己的員工,變為所謂自負盈虧的“個體”。身份的轉變,同時也導致了所得項目的變化。
變形之一:內人變外人,勞動變勞務。用工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勞務服務合同。
變形之二:員工變個體,工資變經營。用工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讓車間或者班組或者班組長、包工頭簽訂勞務承包合同。
變形之三:臨時變固定,勞務變經營。為降低勞務報酬的增值稅負擔,讓為自己提供服務的自然人辦理稅務登記。
?。ㄒ唬┕べY變勞務
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簽訂勞務合同。認為這樣就不屬于社會保險法規范的范疇,不需要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存在問題:增值稅和所得稅扣除憑證轉圜與突破
1.用工方支付的“勞務費”(工資薪金),原本可以依據內部憑證工資表即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是由于變更了所得性質,需要取得發票和或依據小額零星支出規定的自制內部憑證稅前扣除。
2.如果不屬于小額零星業務范圍,應當取得發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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