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繳稅但依法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情形
時間:2019-12-24 03:5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稅款征收的原則應該是將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及時、足額地征繳入庫,這是對稅款征收在時間上和數量上的要求。依法納稅是一項法定義務,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本應按照法定期限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對于未按期繳納(解繳)稅款,自納稅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要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相信無論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還是稅務人員,一定都熟知這個規定,那么,對于未按期繳納稅款的,除了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外,還有哪些可以合法的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情形呢?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十三種情形。
第一種,因稅務機關責任少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對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因本屬國家的既得利益,自應收歸國庫,這一點是毫無異議的,但是如果規定允許無限期的補繳和追征,則既不利于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又會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和問題,對于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未繳、少繳稅款的,依法未征少征要補征、未繳少繳要追繳,這是稅款追繳的總原則,但為體現稅務機關承擔自身應負的責任,所以,對此情形不得加收滯納金。
第二種,特別納稅調整補征企業所得稅一般不加收滯納金。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之所以規定要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滯納金,主要是,對避稅行為納稅調整補征的稅款,涉及的調整區間較長,最長可以從調查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還存在調整金額不確定性的特點,也就是說納稅義務發生在雙方協商之后,納稅調整補征最終補交的稅款是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協議達成的結果;再者,轉讓定價補繳稅款的性質難以界定,有時納稅調整補繳的稅款形成的原因可能是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雙方的原因所形成的。鑒于滯納金的比例過高,實踐中將難以操作;而且這種情況下并不屬于納稅人故意欠稅或違法偷逃稅款,加征滯納金不合理,因此,采取不加收滯納金而是加收利息的方式,較好的協調了反避稅措施的威懾力與納稅人負擔合理性。
但是,稅務機關已啟動特別納稅調查程序的,則應根據納稅人補繳稅款的入庫日確定是加收利息還是滯納金。企業在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送達前繳納或者送達后補繳稅款的,應當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繳納或者補繳稅款之日止計算加收利息。企業超過《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補繳稅款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的,應當自補繳稅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在加收滯納金期間不再加收利息。
第三種,因納稅調整補繳的個人所得稅不加收滯納金。稅務機關依照規定對個人所得稅應稅事項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具有“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這三類情形之一的,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對于因納稅調整補征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而是依法自稅款納稅申報期滿次日起至補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納稅人在補繳稅款期限屆滿前補繳稅款的,利息加收至補繳稅款之日。
第四種,納稅人身份變化而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預判居民個人已納稅后改按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
——無住所個人劉先生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在中國境內的居住天數,從而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這種情形補繳的個人所得稅不加收稅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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