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2019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問答
時間:2019-12-24 12: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問題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依據?
答:《關于印發<青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財規[2018]12號)
問題二、什么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達到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問題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的范圍有哪些?
答: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問題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方式和地點?
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按年申報繳納,用人單位應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用人單位在申報期內填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據實申報本單位上年在職職工人數、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信息。用人單位應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問題五、用人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如何計算?
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問題六、用人單位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期限?
答:2019年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
問題七、2019年用人單位如何進行殘疾人就業狀況認定?
答:2019年起,用人單位應于4月30日前,按規定如實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長沙工商代辦,并由該機構進行審核。
未按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問題八、用人單位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享有什么優惠政策?
答: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業,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征保障金。
問題九、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另行規定。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問題十、用人單位多繳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怎么辦?
答:用人單位多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可向征收機關申請退還。
問題十一、用人單位少繳、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何處理?
答:保障金征收機關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納保障金的,征收機關應當催繳并追繳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