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規定匯總(截至2019.12)
時間:2019-12-24 18:2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規定:“為了發揮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的調節作用,各地須對目前的預征率進行調整。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地區的劃分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對尚未預征或暫緩預征的地區,應切實按照稅收法律法規開展預征,確保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及時、充分發揮調節作用。”具體我們通過下面的政策來了解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各地的不同:
目錄
01、北京的規定
02、上海的規定
03、廣東的規定
04、福建的規定
05、重慶的規定
06、江西的規定
07、青海的規定
08、山西的規定
09、黑龍江的規定
10、四川的規定
11、江蘇的規定
12、浙江的規定
13、河南的規定
14、益陽的規定
15、南寧的規定
16、湖北的規定
17、遼寧的規定
18、陜西的規定
19、貴州的規定
20、新疆的規定
21、吉林的規定
22、寧夏的規定
23、河北的規定
01、北京的規定
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13年第3號公告)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實行差別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政策規定銷售各類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辦理預售許可和現房銷售備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預計增值率實行2%至8%的幅度預征率,容積率小于1.0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最低按照銷售收入的5%預征土地增值稅。
02、上海的規定
關于調整住宅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一、按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開發項目銷售均價低于項目所在區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的,預征率為2%;
二、高于但不超過1倍的,預征率為3.5%;超過1倍的,預征率為5%;
三、住宅開發項目銷售均價公式:項目銷售均價=項目可售住房總銷售價格÷項目可售住房總建筑面積;
四、項目分批申報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最新備案通過的可售住房的銷售價格和建筑面積中心計算確定項目銷售均價,并調整土增稅預征率。備案調整后的次月起按調整后的預征率執行。
03、廣東的規定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
除保障性住房項目外,其他房地產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不得低于2%。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當地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實際稅負等因素,對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進行調整。
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深地稅告[2010]6號)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從2010年8月1日(征收期)開始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1、普通標準住宅按銷售收入2%預征2、別墅為4%3、其他類型房產為3%。
關于調整房地產行業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
1.房地產行業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2.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對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相關材料的經濟適用住房且在開發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能分開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稅按1.5%預征。
04、福建的規定
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稅屋提示——本條法規已全文廢止。]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