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辨析
時間:2019-09-06 23:3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兩個稅目如何明確區分,是一個公認的難點問題,許多稅務爭議由此產生。雖然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這兩項所得要合并計算納稅,但作出明確區分仍然有重要意義。
一、新個稅法下兩項所得區分必要性
“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存在以下重大區別,導致區分必要性仍然存在:
1、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方式不同。兩項所得在預扣預繳時的減除項目、適用預扣預繳稅率方面都有很大不同。(詳見《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如果不能在兩者之間作出有效區分,扣繳義務人將不知所措,稅法執行缺少確定性。另外,會影響納稅人貨幣資金的時間價值。
2、納稅人最終承受稅負不同。上文提到的扣繳比例只是一個預繳比例,具體稅負的計算需要年終合并計算,多退少補,預扣預繳比例對于最終稅負的確定并無影響。但是兩項所得計入綜合收入總額的數額不同,工資薪金為全額計入,而勞務報酬則是將扣減20%后的余額計入。這決定了兩項所得的定性對納稅人的實際稅負會造成差異。
二、兩項所得為什么容易混淆?
下面以案例形式分析兩項所得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并分析實務中混淆的原因。
張二工是A公司財務經理,月收入6000元,繳納社保。同時擔任A公司的外地子公司B公司財務經理,B公司每月發放工資4000元,無社保。張二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觀點一:兩項所得都是工資薪金所得
全年綜合所得收入為(6000+4000)×12=120000,按稅法規定計算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相應的超額累進稅率算出應納稅額,綜合被扣繳的稅款,多退少補。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新舊個人所得稅法都認可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并計算納稅”。新舊實施條例都認可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觀點二:從A公司取得的收入為工資薪金所得,從B公司取得的收入為勞務報酬所得
全年綜合所得收入為(6000+4000*80%)×12=110400,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同上。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舊個人所得稅法下,由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而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固定比例稅率,所以收入高的人傾向于適用勞務報酬所得,收入低的人傾向于適用工資薪金所得;新個人所得稅法下,兩項所得都適用綜合所得的超額累進稅率,但勞務報酬所得20%的扣減比例,稅負更輕,應該更受青睞。
兩項所得混淆的原因:
適用依本文來看,兩項所得混淆的原因有二:
1、兩項所得的對價都是或主要是個人勞動的對價,難以分清。這是產生混淆的社會原因、天然因素。
2、相關政策文件區分邏輯不清晰、互相矛盾,甚至可以說沒有邏輯。這是制度原因、人為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