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定價國別報告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文本中文版
時間:2019-12-25 15:5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TPPERSON按:5月12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與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蘭稅務局長一起簽署了《轉讓定價國別報告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根據該協議,簽署國承諾將自動交換跨國企業集團按照各國國內法要求編制的轉讓定價國別報告。截至目前,協議簽署國已達39個。記得早段時間有國際稅收專業人士在找尋該協議的中文版本,其實在《BEPS第13項行動計劃:轉讓定價文檔和國別報告》的“第五章附錄四:國別報告實施方案”中就有該協議的文本。該中文版來源于2015年10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官網發布的《OECD/G20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項目2015年最終報告中文版》之“十二、第13項行動計劃《轉讓定價文檔和國別報告》”。在中國簽署該協議之際TPPERSON特整理了該協議文本中文版分享大家(注:英文版大家可以到OECD官網查閱或點擊“閱讀原文”下載中英文對照版)。
正文
鑒于,《轉讓定價國別報告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的締約方為《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及通過議定書(Protocol)形式修訂的《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締約方或公約中所涵蓋的稅收管轄地,或者已簽署或表明有意簽署公約并確認會在國別報告信息自動交換之前有效實施公約的稅收管轄地;
鑒于,長沙工商代辦,已簽署或表明有意簽署公約的國家僅在其成為公約締約方后,才能被定義為本協議第一條所規定的稅收管轄地;
鑒于,各稅收管轄地希望通過每年國別報告信息自動交換機制,提高國際稅收透明度并加強本區域稅務機關對跨國企業集團全球收入分配、納稅情況及運營所在稅收管轄地的經濟活動指標等信息的獲取能力,以便初步評估轉讓定價風險及其他與BEPS相關的風險,并在適當的情況下進行經濟分析及數據統計分析;
鑒于,各稅收管轄地的法律要求或預期將會要求跨國企業集團的報送成員實體在其所屬稅收管轄地按年度報送國別報告;
鑒于,國別報告、主體文檔及本地文檔共同構成轉讓定價文檔的三層標準化結構,為稅務機關進行有效的轉讓定價風險評估分析提供可靠的相關信息;
鑒于,公約第三章授權締約方之間以稅收管理為目的進行信息交換,包括信息自動交換,并允許締約方主管稅務機關之間協商確定信息自動交換的范圍及形式;
鑒于,公約第六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方可以協商一致進行信息自動交換,盡管信息交換實際在兩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發生;
鑒于,各稅收管轄地在進行首次國別報告信息交換時,已經具備或預期將會具備:(i)適當的保障措施以確保依據本協議所獲取的信息具有保密性,并且根據本協議第五章,這些信息旨在用于初步評估轉讓定價風險以及其他與BEPS相關的風險,以及在適當的情況下進行經濟分析和數據統計分析;(ii)確保有效信息交換關系的基本制度(包括建立相關流程以確保信息交換的及時性、準確性和保密性;確保溝通的有效性及可靠性;以及迅速解決信息交換或信息交換要求相關問題的能力和執行本協議第四章規定的能力);以及(iii)要求報送成員實體履行報送義務的必要法律規定。
鑒于,各稅收管轄地承諾依據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本協議第六章第一款的規定,通過相互協商以解決造成不合理的經濟后果的案件,包括單個的業務活動;
鑒于,在稅收管轄地主管稅務機關之間已依據本協議完成國別報告信息交換的情況下,雙方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規定的相互協商程序仍然適用;
鑒于,各稅收管轄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意締結本協議,不應影響本國立法程序,各稅收管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遵從公約規定的保密條款及其他保護條款,包括針對所交換信息的使用限制條款;
鑒于上述內容,相關主管稅務機關同意以下條款:
第一章 定義
1.在本協議中,以下術語的含義為:
a)“稅收管轄地”是指公約通過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批準、接受或核準程序或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擴大適用范圍而對其生效的國家或地區,且該國家或地區為本協議的締約方;
b)“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各稅收管轄地列示于公約附錄二中的人員或機構;
c)“集團”是指具有所有權關系或其他控制關系的企業集合,需要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準備合并財務報表,或者其中任一企業在公開市場進行股權交易時需要準備合并財務報表;
d)“跨國企業集團”是指符合下述條件的任何集團:(i)包括分別在不同稅收管轄地構成居民企業的兩家或兩家以上企業;或在某一稅收管轄地構成居民企業但在另一稅收管轄地由于通過常設機構從事經營活動而具有納稅義務的一家企業;且(ii)不屬于免除報送義務的跨國企業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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