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個案例為您解析跨年收入與跨年支出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時間:2019-12-27 15:2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提到“跨年”這個詞,想必我們大多數人應該會興奮,必經是辭舊迎新嘛~,然而,對我們財務人員來說,一提到“跨年”這個詞難免會有些頭疼,因為這一階段不僅會比平時更忙碌,而且針對很多業務一旦對收入或支出的時點把握不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很容易產生涉稅風險。那么,企業發生的跨年收入與跨年支出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該如何處理呢?筆者結合以下7個案例為您解析如下:
案例1.跨年度取得利息收入問題
甲公司由于臨時性資金周轉需要于2019年7月1日與乙商業銀行簽訂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甲公司應在201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時一次性歸還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20萬元(不含稅)。假設在借款合同期滿后,因甲公司資金短缺,直到2019年1月15日才向乙商業銀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那么,乙商業銀行針對該筆跨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將其確認為2019年度收入還是2020年度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在本案例中,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支付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因此,乙商業銀行應按合同約定的利息支付日2019年12月31日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而不應在實際取得日2020年1月15日確認利息收入。
案例2.跨年度提供勞務收入確認問題
甲企業是一家從事大型設備制造生產有限公司,2019年6月,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大型機械設備生產線裝配工程合同,該工程預計工期為14個月,合同約定項目總金額為600萬元(不含稅),工程款待生產線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額支付。假設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甲企業針對該項目的完工進度為60%,那么,甲企業提供跨年勞務該如何確認2019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三)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綜上所述,甲企業應確認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收入=600*60%=360萬元。
案例3.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問題
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將本公司所有的閑置倉庫出租給與乙物流公司,雙方簽訂的倉庫出租協議約定,租賃期1年,即2019年12月1日——2020年11月30日,總計租金60萬元(不含稅),乙公司應在協議簽訂當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年租金。合同簽訂當日,乙公司如約支付了全額租金。那么,甲公司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租金該如何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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