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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定借鑒民法典的制度設計

時間:2019-12-31 14:1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民法典堪稱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其調整對象是民事主體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而一國的稅制設計不可能脫離本國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體系。當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等幾部重要實體稅法的立法工作和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工作正在進行,新亮相的民法典草案中的一些制度設計,非常值得關注、借鑒。

  在2019年12月23日開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與2017年制定的民法總則“合體”,首次以完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以下簡稱民法典草案)的形式亮相。民法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民法典堪稱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其調整的對象是民事主體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而一國的稅制設計不可能脫離本國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體系。當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等幾部重要實體稅法的立法工作和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工作正在進行,筆者認為,民法典草案中的一些制度設計,非常值得關注、借鑒。

  協調好納稅主體與民事主體的關系

  民法典是一部“權利法典”,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各稅種納稅義務的產生條件基本上都與當前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財產關系相關(也有例外,例如環境保護稅)。民事主體是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對某個特定主體的財產課稅,就要解決好納稅主體與民事主體的關系。納稅主體不需要與民事主體完全一致,但是納稅主體制度應當充分考慮與民事主體制度的銜接。

  例如,民法典草案擬明確“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長沙代理記賬,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那么,與這部分收入相關的稅法就要有對應的制度設計,解決好由誰來納稅的問題。

  再如,分公司是法人的分支機構,不是民事主體,無權利能力,但在增值稅管理上它是單獨的納稅主體,分公司將名下設備無償提供給總公司使用,要不要做增值稅處理,這類問題在增值稅立法上也應考慮。

  協調好課稅對象與財產權類型的關系

  民法典草案提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從表述看,“居住權”是一種不動產用益物權,屬于財產權,而且具有專屬性。

  圍繞不動產設計的稅種較多,新的不動產物權出現,就會帶來新的立法課題。例如,如果居住權是有償取得,合同各方是否應當課稅?再如,與居住權相關的房產,是否存在房產稅的問題。又如,如何防止利用居住權合同逃避納稅的情況?甚至還應當考慮到,如果該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欠稅,稅務機關強制執行會影響到居住權人的權利時,制度上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

  協調好應稅行為與財產變動方式關系

  筆者注意到,前期公開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使用了“轉移房地產”這一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也提出“應稅交易,是指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

  對財產利益變動方式,由稅法自創概念進行稅法意義上的類型化處理,非常必要。但這些概念的含義,不可能脫離當前社會經濟生活,因此,還要與民事權利變動規則相協調。

  民法典草案的物權編、合同編對財產權變動規則作了進一步完善。例如,民法典草案中新增了預約合同概念: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等,構成預約合同。那么,約定未來某一時間訂立買賣房屋合同的預約合同,是否產生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契稅納稅義務,這類問題在相關稅法制定中也應關注。

  協調好稅收債權實現手段與債權制度的關系

  稅收債權作為一種公法之債,為保障其實現,在現行稅收征管法中引入了一些民法中的債權制度。民法典草案擬對一些規定進行調整,勢必會影響稅務機關的征管活動。

  例如,現行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納稅擔保試行辦法》規定,“抵押期間,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可以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民法典草案提出,“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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