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稅制設計提升稅法確定性
時間:2019-12-18 23:5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2月8日,廈門大學經濟學院、王亞南研究院和廈門大學法學院共同主辦了“稅收治理現代化與增值稅立法研究”專題研討會。研討會由廈門大學經濟學院財政系、廈門大學國際稅法與比較稅制研究中心聯合承辦,來自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司法部門、企業、高校的代表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代表,結合自己的理論研究與實務工作經驗,對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的內容提出建議。
參加廈門大學“稅收治理現代化與增值稅立法研究”專題研討會的代表認為,相較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現行增值稅法規,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在立法體例、具體內容、稅制構建等方面都取得明顯的進步,如采用總則、分則的立法體例,在分則設置上按照稅收構成要件進行細分,引入“應稅交易”,重新劃分征收范圍等。在此基礎上,與會代表提出,意見稿的相關制度設計以及條款或用語的界定,仍有待改進與完善。
關于整體立法風格及總則的規定
有代表認為,意見稿全文立法風格更像一種技術性規范,重在解釋說明增值稅的征納操作規則,欠缺立法目的、立法原則等法律元素。有代表建議,可以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提出的稅收中性原則、效率原則等原則納入意見稿中,并酌情確定立法目的條款。
此外,意見稿全部條款中授權國務院立法、部委立法的條款偏多。有代表建議,應減少授權條款數量,提升稅法確定性。
關于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相關規定
一是明確應稅交易與納稅人概念。
意見稿第五條將納稅人界定為達到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起征點為季銷售額三十萬元。第六條明確單位和個人的范圍,其中,明確規定自然人亦屬“個人”。有代表認為,這是對國際通行的增值稅納稅人登記制度的變通引入。關于納稅人的規定,有代表認為在以下方面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未引入“經營活動”要素的情況下,個人的銷售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無法準確界定。盡管第八條引入了“應稅交易”的概念,但應稅交易概念不明確、未界定納稅人概念引發的問題仍然無法解決。例如,在C2C情況下,個人非基于經營活動而向其他個人銷售自己持有的財產,金額可能超過起征點,當然具備第八條規定的交易有償性的特點,按照意見稿的要求,應當繳納增值稅。但是,這種交易屬于非持續經營的偶然性交易,按照國際慣例無需繳納增值稅,同時會極大增加征管成本,有違效率原則。
上述情況會給征管實踐帶來困難,有代表希望意見稿能夠對相應條款予以修改完善,明確應稅交易及納稅人概念。
二是明確跨境交易中的納稅人。
意見稿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跨境交易中購買方是作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這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際增值稅/貨物勞務稅指南》以及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第1項行動計劃中奉行的消費地課稅原則和制度不符。增值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體,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對應建構的具體稅制更是不同。在B2B、B2C交易模式提供跨境服務時,B2B交易采用逆向征稅制度,由境內的B作為納稅義務人而非扣繳義務人計算、預扣、繳納稅款,而B2C交易采用登記制度,由境外的B作為納稅義務人到C所在國辦理簡單的稅務登記,計算、預扣并繳納稅款。這一做法已得到全球60多個國家的肯定并承諾落實。因此,有代表建議,意見稿可以根據OECD《國際增值稅/貨物勞務稅指南》以及BEPS第1項行動計劃中的相關要求作出必要回應和調整。
關于金融商品和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
一是明確金融商品與金融服務之間的界限。
意見稿第八條第一款創造性地將金融商品納入征稅范圍,這與很多國家對金融商品和服務免征增值稅的做法不同。有代表認為,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務之間界限通常不易清晰界定,對此,意見稿應當明確金融商品的定義和范圍。
二是明確視同銷售的范圍,尤其是“視同銷售服務”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