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稅法與民法典的銜接
時間:2019-12-31 14:1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首次整體亮相的民法典草案引發廣泛關注,其通過將是我國立法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事件。民法典規范的是最基本的民事關系,而稅法所規范的稅收征納關系大多是建立在各類民事法律關系基礎之上的,因此,稅法與民法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二者在立法中應保持銜接與一致。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了《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修改情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以下簡稱民法典草案)編纂情況的匯報。民法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2020年,民法典的通過將是我國立法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事件。
法治完善國家的基本標志就是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民法典規范的是最基本的民事關系,而稅法所規范的稅收征納關系大多是建立在各類民事法律關系基礎之上的,因此,稅法與民法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二者在立法中也應保持銜接與一致。
稅法中的納稅人均是民事主體,必然受到民法典總則部分關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部分的規范。我國現行增值稅法律法規中經常出現“個人”這一概念,其中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但目前的稅法中并沒有關于“個人”這一概念的明確界定。民法典草案中雖然規定了“個體工商戶”,但并未規定“個人”,僅僅規定了“自然人”。稅法中的“個人”與民法典草案中的“自然人”是什么關系,需要未來的稅收立法予以明確。
物權是民法典草案中的第二編,其中明確規定了物權的種類以及物權的權利人。稅法中的不少稅種就是以物權及其變動為征稅對象的,在判斷物權是否發生變動以及相關物權的權利人時,應遵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房產稅的納稅人為房產的所有人,長沙工商稅務,契稅的納稅人為取得不動產權利的權利人,在判斷不動產的權利人時,稅法應與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合同是重要的民事制度,民法典草案第三編即為合同編,該編規定了19種典型合同。印花稅的主要征稅對象即是合同,但我國現行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合同名稱與民法典草案規定的合同名稱存在較大差異。已經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合同名稱與民法典草案的規定是一致的,二者就實現了較好的銜接。由于印花稅法不會對各類合同進行界定,因此,印花稅法中的各類合同應按照未來民法典的規定進行界定與解釋。
婚姻家庭是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編,其中明確規定了“近親屬”的范圍,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我國現行稅法中的不少稅收優惠政策都是以“近親屬”作為條件之一的。如近親屬之間贈與不動產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及其附加。目前,稅法中關于近親屬的認定與民法典草案的規定范圍是一致的。
繼承是民法典草案的第六編,其中規定了繼承的兩種方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作為一種特殊的繼承方式與遺囑繼承是同類的。目前我國稅法中法定繼承人繼承房產免納契稅,非法定繼承人繼承房產需要繳納契稅的規定與民法典草案的處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差異,未來是否有必要進行統一,值得進一步研究。
關于繼承中納稅義務的承擔,民法典草案第1161條作出了明確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這里僅規定了“稅款”,并未規定與之相關的“滯納金”以及“罰款”應當如何處理,稅法還有必要對此進行明確規定。民法典草案中直接涉稅的條款還包括第1159條關于“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規定、第1162條關于“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規定、第1163條關于“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規定以及第43條關于“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的規定。
稅法與民法均涉及期間制度,民法典草案總則編第十章對期間進行了明確規定。目前,稅法中有關期間的規定與民法典草案的規定基本一致,但民法典草案對期間的規定更加詳細,可供稅法借鑒,如第203條第二款規定:“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稅法中不少稅款繳納的截止時間為次月15日,對于需要到銀行現場繳納的納稅人而言,這里的15日截止時間為銀行下班時間,而對于網上申報與扣繳稅款的納稅人而言,這里的15日截止時間就可以延長到15日的二十四時。
為實現稅法的統一及其與其他法律制度的協調,建議在未來條件成熟時,也仿照民法典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稅法典。
- 上一篇:稅收法定借鑒民法典的制度設計
- 下一篇:殘保金征繳新政:分檔征收、擴大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