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評析
時間:2020-01-02 10:4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9年12月31日,《外商投資法》實施倒計時的最后時刻,市場各界翹首以盼的《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實施條例》”)終于出臺。《實施條例》將自2020年1月1日起與《外商投資法》同步施行,標志著外商投資管理體系將開始新舊模式轉換。外商投資管理的關鍵字將從昔日的“政府審批”改為“內外平等”和“國民待遇”。大家耳熟能詳的諸多外資專用的術語,諸如投資總額、投注差、合資經營合同等等,也將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自2019年3月15日《外商投資法》頒布后,司法部會同發改委、商務部在短短九個月內數易其稿,最終完成了《實施條例》這部重磅法規的起草工作。對比司法部于2019年11月1日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最終版進行了大量實質性的修改和補充,回應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這在以往的立法實踐中是較為罕見的。《實施條例》一方面明確了《外商投資法》實施亟需細化的問題,另一方面對市場關注而又存在爭議的一些問題予以留白。這顯示了中國政府進一步對外開放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決心,也體現出其在復雜的國內外形勢下對外資監管的一些復雜問題所采取的謹慎態度。
《外商投資法》落地:《實施條例》主要看點
正式出臺的《實施條例》從四十五條擴展到四十九條,并且專門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對《外商投資法》中關于投資保護、投資促進、投資管理等原則性規定給出了具體操作規則。作為外商投資全新管理體系的“落地”措施,《實施條例》最主要的看點如下:
1.與政府的投資協議可執行性增強
外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不可避免需要與各級政府打交道,尤其在綠地投資項目中,往往需要與地方政府簽訂投資協議,約定用地政策、配套設施、優惠待遇等事項。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時常常做出各種承諾吸引外資,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卻可能遇到承諾難以兌現的情況。由于缺少對類似投資協議進行明確規范的法律法規,也出于對與政府關系的擔憂,外國投資者通過仲裁或司法程序強制執行投資協議經常面臨重重困難。
就此,長沙代理記賬,《外商投資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明確“政策承諾”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法定權限內,就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地區投資所適用的支持政策、享受的優惠待遇和便利條件等作出的書面承諾。第二十八條則規定,相關政府部門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應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這無疑將為執行外商投資過程中與政府簽署的協議提供更明確的法律基礎。值得注意的是,《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增加了政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外商投資領域的相關法律責任,其中特別包括未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超出法定權限作出政策承諾,或者政策承諾的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這意味著未來政府在做出外商投資承諾時將會更為慎重。
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此次司法解釋通過案例督促行政機關兌現向社會及相關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提高在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的強制執行性。但不論是《實施條例》,還是司法解釋,對于何謂政府“依法”或在“法定權限”內作出的承諾都沒有給予明確界定。政府承諾或政府協議的合法性問題仍需在實踐操作中予以關注。這也提示投資者在與政府談判時應加強合法性審查,從而確保政府承諾或政府協議的可執行性。
2.外商投資管理新體系
《實施條例》重塑了現有的外商投資管理體系。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為例,現有的外商投資管理體系至少由如下四條監管線組成:
注: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還需要進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涉及經營者集中的,還需要按照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