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供暖費“直接收款or預收貨款”
時間:2020-01-08 09:3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問題】供熱企業在供暖期前全額收取供暖費,未開具增值稅發票,企業一直按預收款處理,在供暖期內分期確認增值稅收入,請問老師,此種情況,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到底是按預收款方式處理,還是按直接收款方式處理?
答: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兩種方式都是先收款后發貨,長沙工商代辦,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只對納稅時點做了規定,卻沒有對什么是直接收款方式,什么是預收款方式做解釋說明。
大浪淘沙,沉淀是金。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釋義里總能尋到答案:本條強調了“不論貨物是否發出”,也即對于先收款后發貨的情形,也屬于直接收款,而不屬于預收貨款。從征稅的原則來看,稅法要解決的是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征納問題,具體如何運用稅法,最根本地還是取決于購銷雙方訂立的合同,因為在法治社會里,合同是標注購銷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依據……
如果按照“判斷直接收款和預收貨款行為的依據在于雙方訂立的合同,在合同中確定了的付款結算方式,一般就是適用稅法的首要依據。“的原則,供熱公司與用戶簽訂供暖合同,在合同中確定了付款結算方式是預收款,則按預收款處理;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即便沒有開具增值稅發票,也應按直接收款方式處理。可這樣想的同時又覺哪里不妥,畢竟熱力產品是一種特殊的貨物,企業收款時實際產品尚未生產。
重新回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釋義:“總的原則是在條款并列的情況下,允許納稅人選擇,也就是說,在個別條款中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的某幾個時點中的一個時點,只要達到了其中一個時點就必須確認納稅義務,但選擇哪個時點是納稅人的權利,并不必須是最早發生的那個時點。“
供熱企業在供暖期前全額收取供暖費,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既可按預收款方式,又可按直接收款方式,此種情況應允許納稅人自行選擇,稅務機關也應按照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確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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