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時間:2020-01-08 09:3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朋友咨詢增值稅代扣代繳問題,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朋友一臉迷茫:我們掌握不好什么叫完全發生在境外。
問題一:我國企業向美國企業出口一批貨物,此業務是加拿大一個企業幫助聯系的,加拿大企業收取傭金,問這個傭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經了解,我國企業負責給加拿大企業提供報價和產品基本信息,加拿大企業幫境內企業宣傳聯系買家,整個產品推銷過程都在境外。境內企業與加拿大企業聯系通過電話或郵件。此種情況從開始到完成整個過程都在境外進行,屬于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問題二:如果境外企業為房開企業提供概念設計服務,長沙工商稅務,完全在境外設計,最后提交成果圖紙報告,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由于企業在境內接受服務,不屬于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總結: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筆者認為應這樣理解:從開始到完成整個過程都在境外進行,或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服務。
- 上一篇:符合這個條件即可(才能)免征殘保金
- 下一篇:預收供暖費“直接收款or預收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