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有關規定需進一步明確
時間:2020-01-08 17:5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增值稅管理中,存在部分政策執行落實難等問題,建議予以調整完善,以有利于稅收征管、公平稅收負擔。
建筑業異地項目預繳管理需完善。按照營改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在異地建筑項目如果測算應納稅款小于異地預繳稅款時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建設項目分期結算、周期長等原因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款,而在項目地仍按照規定增值稅預征率預繳稅款,項目決算后出現異地預繳稅款大于應納稅款的問題,造成了納稅人存在大量待抵稅金,占用了納稅人資金。對此,筆者建議制定具體操作細則,明確證明資料格式及種類,以及理順各級稅務機關職責及資料如何傳遞等,以便及時上報并通知到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停止預繳,也便于納稅人正常結算工程款項,辦理稅收事宜。
土地出讓金及拆遷費扣除政策需明確?,F行增值稅政策規定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新項目,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和支付給其他單位拆遷補償費用后余額為銷售額。該政策主要是考慮房地產增值稅稅負,因此進行政策安排。但筆者認為,從增值稅稅法原理上考慮,土地出讓金及拆遷補償費用是成本費用類項目,屬于進項稅抵扣政策,因此應歸集到進項稅額抵扣為宜,對土地出讓金及拆遷補償費用可以按照財政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金票據等證明材料,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同時,目前房地產業對于無償為地方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視同銷售后,認為無償贈送也應確認為拆遷補償支出,從銷售額中扣減計算繳納增值稅。而回歸到進項稅技術層面處理后,這個問題則迎刃而解。
關于視同銷售公益性界定需要進一步明確。營改增辦法規定,納稅人為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的,用于公益事業或社會公眾作為服務對象的可以不視同銷售處理。但在實際工作中,如何界定社會公益性,征納雙方對政策理解不一,引起爭議,政策執行難度較大。比如房地產企業為政府無償建設的安置房、公租房、競配房、小學、幼兒園等,適用的政策就不同。因此需要進一步明確社會公益性政策適用范圍,一方面避免出現濫用社會公益性不征稅規定,逃避稅收;另一方面明確后方便征納雙方掌握政策范圍,提高納稅遵從度。
安置房等稅收政策處理需統一。近年來,各級地方政府大力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尤其是三舊改造、棚戶區改造等項目推進,隨之出現了安置房、公租房、競配房等概念,而每種項目適用的增值稅稅收政策不同,也比較復雜,比如安置房的銷售價格,有的地方是按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有的地方按照組成計稅價格,有的是地方政府規定的還原價格等,筆者建議對安置房等稅收政策進一步統一明確,以便于基層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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