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南下”投資差價所得繼續免繳個稅
時間:2020-01-10 11:3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投資界,中國內地投資者投資中國香港股票市場,稱作“南下”投資;中國香港投資者投資中國內地股票市場,被稱作“北上”投資。根據近日財政部等三部委發布的公告,內地個人投資者“南下”投資差價所得,繼續免繳個人所得稅——這對內地個人投資者而言,無疑是一大利好。
上述公告,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3號,以下簡稱93號公告)。93號公告規定,2019年12月5日~2022年12月31日,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系統整合,渠道合規是關鍵
近年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陸續發布多個文件,明確個人投資者和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的轉讓差價所得及股息紅利所得等稅收問題。
93號公告將滬港通、深港通及基金互認的單獨免稅文件整合,延續了對原有內地個人投資者“南下”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以及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以下簡稱轉讓差價)所得免繳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綜合現有政策,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無論是“南下”,還是“北上”,只要通過滬港通和深港通進行投資,就可享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優惠。
據東方財富網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下”資金余額1030.16億元,歷史資金累計流入9934.77億元。“北上”資金余額818.45億元,歷史資金累計流入10582.78億元。在此背景下,93號公告繼續執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免稅政策,鼓勵投資者通過合規渠道積極參與香港的證券市場,為“南下”的投資者提供一顆“定心丸”。
個人投資收益不全免稅
2020年1月2日,北京市的張先生通過滬港通投資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H股,取得轉讓差價50萬元、某H股的分紅10萬元;通過滬港通投資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轉讓差價20萬元、非H股的分紅5萬元;另外,還通過基金互認投資了香港基金,取得轉讓差價30萬元、該基金分配的收益10萬元。
根據93號公告規定,長沙工商稅務,張先生“南下”投資,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免繳個人所得稅,但其“南下”投資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益,以及從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需要分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基金互認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以下簡稱125號文件)規定,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該香港基金在內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滬港通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以下簡稱81號文件)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深港通與滬港通的處理一致。
也就是說,張先生取得的H股轉讓差價收入50萬元、非H股轉讓差價收入20萬元,根據93號公告規定,均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81號文件規定,張先生取得的H股分紅收入10萬元,由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2萬元(10×20%);取得的非H股分紅收入5萬元,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萬元(5×20%)。張先生取得的通過基金互認的基金分配的收益10萬元,由該香港基金在內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萬元(10×20%)。
企業“南下”投資征免政策未變
2019年度,上海市A公司通過滬港通投資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H股,取得轉讓差價50萬元、分紅10萬元;通過滬港通投資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轉讓差價20萬元、分紅5萬元;另外,還通過基金互認投資了香港基金,取得轉讓差價30萬元、分配的收益10萬元。那么,A公司應該如何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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