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019年度影響力十大稅務司法審判案例
時間:2020-01-10 11:5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9年10月8日至12月20日,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師事務所組織開展了2019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評選。本次案例評選范圍為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間各級法院做出的涉稅司法案例。
經過案例搜集和推薦、第一次專家組初篩、第二次專家組精篩、評選委員會投票和推薦等嚴格程序,評選委員會最終確定了十個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F將2019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及評委推選理由公布如下:
一、陳建偉訴被申請人莆田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理及行政復議案
【案件字號】(2018)最高法行申209號
基本案情簡介:鑫隆公司與本案原告陳建偉、案外人林某簽訂了總價為5500萬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出賣人鑫隆公司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一年后,鑫隆公司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履行為由,向泉州仲裁委3員會申請仲裁,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支付違約金。陳建偉和林某除收回簽訂合同時支付的人民幣5500萬元外,以違約金的名義收取了人民幣3328萬元。事因莆田市紀委收到舉報,將該問題移送莆田市地方稅務局引發。稅務局認為,陳建偉、林某等與鑫隆公司的交易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借貸,陳建偉等應就借貸利息所得3328萬元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征納稅方就涉案收入的性質、是否屬于營業稅課征范圍等發生爭議。最高院在再審決定中認為,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質課稅原則獨立認定案涉民事法律關系,對案涉民間借貸利息收入應征收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款,支持了稅務局的處理決定,同時提出考慮利息所得額時應確定是否屬于實際所得,以避免重復計征。
評委推選理由:在再審決定中,最高法院論述了稅法和民法這兩個不同領域對于法律關系認定的差異性,指出稅務機關一般并不履行認定民事法律關系性質的職能,且對民事法律關系的認定一般應當尊重生效法律文書相關認定效力的羈束,但并不排除稅務機關依據稅法,對基于相關民事行為產生的應稅行為,按照實質課稅原則作出獨立判斷和認定的可能。否定稅務機關對名實不符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認定權,不允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經營活動的實質內容依法征收稅款,將不可避免地影響稅收征收工作的正常開展,難以避免納稅義務人濫用私法自治以規避或減少依法納稅義務,從而造成國家法定稅收收入流失,有違稅收公平原則。本案也明確了對于民間借貸利息是否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以及適用稅目、稅率的問題,并提出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應當扣除相對人為獲得利息收入而支出的成本費用,確保征收的公平。
二、科嘉輕工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訴國家稅務總局益陽市稅務局稽查局行政管理案
【案件字號】(2019)湘0922行初63號
基本案情簡介:原告益陽科嘉輕工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577273元,已經法院刑事判決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并將該稅款認定為違法所得,由公安經偵部門扣押并上繳國庫。被告國家稅務總局益陽市稅務局稽查局認為刑事案件中扣押的稅款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上繳國庫,對原告作出補繳增值稅577273元并按日加收滯納金的決定,并于2019年4月3日,從原告銀行賬戶強制扣繳。法院認為,本案被告具有依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追繳稅款的職責,但公安機關扣押的科嘉公司退繳的稅款已經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沒收違法所得二者數額一致,實同為科嘉公司虛開增值稅抵扣的稅款。該部分稅款實際已經上繳國庫,被告再向原告作出稅務處理決定,長沙公司注冊,要求補繳,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至于該款項在稅務機關及司法機關之間如何劃轉以保證國家稅收足額入庫,則屬于稅務機關與司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的問題。
評委推選理由:行政罰款和稅款的重合性問題在增值稅刑事案件處理中比較明顯,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目前仍較大。該款項在稅務機關及司法機關之間如何劃轉以保證國家稅收足額入庫,屬于稅務機關與司法機關都需要思考與協調的問題。該案例表明,行政權與司法權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協調,不能因兩權沖突而損害當事人的權益。執法者和司法者均應樹立正確的執法與司法理念,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王訓宇與宜昌律信投資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9)鄂0506民初8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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