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債資比超標準應調增的利息支出
時間:2020-01-10 11:5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超過規定債資比的部分一般情況下不能在稅前扣除,那么,如何計算不能扣除的具體數額呢?
先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1】甲公司、乙公司于2015年1月共同投資1000萬元設立丙公司。甲公司權益性投資400萬元,占40%股份;乙公司權益性投資600萬元,占60%股份;甲、乙、丙公司均為非金融企業;2019年1月1日,丙公司以10%年利率從甲公司借款1000萬元,以9%年利率從乙公司借款600萬元,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8%。甲、乙公司稅負為20%,丙公司稅負為25%,且未提供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相關資料。如何計算丙公司可在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假設年度各月關聯債權投資之和與年度各月權益投資之和保持不變)
我們先來看以下算法是否正確?
第一步: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1.向甲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調增:1000*(10%-8%)=20萬元
2.向乙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調增:600*(9%-8%)=6萬元
合計調增26萬元。
第二步:超過規定債資比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1.向甲公司借款1000萬元,甲公司權益性資金400萬元,債資比為2.5:1。因此,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1000*8%*(1-2/2.5)=16萬元。
2.向乙公司借款600萬元,乙公司權益性資金600萬元。債資比為1:1,無需計算超過債資比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合計調增16萬元。
結論:根據上述兩步計算過程,向甲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需調增36萬元,稅前可扣除64萬元。向乙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需調增6萬元,稅前扣除48萬元。
問題一:上述計算過程是否正確?是否應該分別按不同的借款方分別計算債資比限額?
答:上述計算方法是錯誤的。計算關聯債資比不是以單項關聯債權投資分別計算,而是以權益投資之和和關聯債權投資之和來計算。計算不得扣除利息也是以全部關聯方利息一起計算,不是以單項利息單獨計算。
為什么這么說呢?聽小編細細道來!
一、政策依據
(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
第八十五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第八十六條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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