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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適用重點提示

時間:2019-09-07 09:4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8年5月7日,為進一步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優惠范圍,引導企業加大設備、器具投資力度,提高企業創業創新積極性,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以下簡稱54號文),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2018年8月23日,為保證政策有效貫徹實施,稅務總局單獨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政策具體執行口徑和征管要求,文件將此項優惠政策簡稱為“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本文將對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進行詳細分析,并對有關適用重點進行提示,希望幫助大家在有限的時間內用足、用好此項優惠政策。

  一、適用范圍

  若要準確理解該政策的適用范圍,需要把握以下關鍵詞:期間、新購進、設備器具、單位價值、500萬元。下面,筆者將逐一解讀:

  (一)期間

  很多人看到文件中有“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字樣,就誤以為是該政策的有效適用期間。但仔細讀兩遍就不難發現,這個期間其實限定的是享受此項優惠政策的固定資產的購進時點。換言之,只要是在此期間購進,無論是否在此期間投入使用,都不影響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適用。

  舉個例子,因性能老舊、運行緩慢,A企業準備淘汰一批正在使用的辦公電腦,于2020年12月5日,購入新電腦若干臺,每臺1萬元,到貨驗收后,財務確認無誤,計入固定資產。但由于年底事情太多,沒顧上給員工及時換用新電腦, 一直到2021年3月,才將全部新電腦投入使用。那么,A企業購入的這批電腦能不能一次性稅前扣除呢?

  筆者認為,完全可以。理由如下:

  1.稅法從未規定過企業購進固定資產后投入使用的時間,僅規定了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開始計算折舊的時間——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了不得計算折舊的七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即為“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很明顯,稅法只要求房屋、建筑物未投入使用也要計算折舊,而除此之外的固定資產,只有投入使用,才能計算折舊。可知,稅法允許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在購進一段時間后再投入使用。至于這段時間有多長、有多短,稅法也未做出規定。筆者以為,不排除某些固定資產占比較高的企業,在2020年底提前購入固定資產、利用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進行籌劃的可能。

  那么應當如何把握“購進時點”呢?46號公告做出了明確規定: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二)新購進

  請注意,是“新”購進,而不是購進“新”。4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稅務總局官方解讀也強調了,“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于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產,不是說一定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

  筆者認為,把握“新購進”的重點不在于固定資產,而在于購進行為。不論固定資產幾成新,只要發生了新的購進固定資產的行為,符合條件的就可以適用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畢竟哪個企業也不能把已有的固定資產再購進一次,知法犯法的情況不在本文討論范圍內。

  (三)設備 器具

  54號文46號公告都特別指明,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關于固定資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七條定義如下: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注意,條例并未對固定資產的價值金額設定最低或最高標準。此外,條例用的是“持有”而非“所有”的說法,筆者認為,“所有”將會導致類似融資租賃這種雖然形式上資產所有權歸出租人、但實質上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承租人的特殊形式被排除在外,“持有”則更符合稅法和會計上有關固定資產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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