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預扣法下年度中間入職、離職如何進行銜接?
時間:2019-09-07 10:0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從這個月開始,工資薪金的扣繳申報適用新的累計預扣法,與之前按月計算個稅方法最大的區別是,累計預扣法按照納稅人一年內累計的收入和扣除進行個稅計算,年度進行匯算清繳,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個人稅負的均衡和減少補退稅情況出現。但是正由于累計預扣法在計算個稅時有一定的連續性,我們需要考慮年度中間個人任職情況發生變化時,如何銜接個稅的計算方法才更加合理。
由于實務中不同的公司采用不同的工資發放和扣繳申報的操作方式,導致了在累計預扣法下,個人年度中間發生入職、離職時,不同公司的操作方法上,可能導致個稅計算的銜接出現多種不同的情況。從政策層面上來看,對于累計減除費用和專項附加扣除的銜接,長沙公司注銷,已有的政策也作出了一些規定。
累計減除費用的銜接計算:按照總局2018年第61號公告的規定,累計預扣法的計算公式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專項附加扣除的銜接計算:對于專項附加扣除的銜接計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做出了三個方面的規定。
1.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
2.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雇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3.更換工作單位的納稅人,需要由新任職、受雇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入職的當月,填寫并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
從操作層面上來看,目前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已經做了安排,登錄扣繳系統,選擇“新報表”后,系統會自動彈出以下提示:
其中第2條要求扣繳義務人核實完善員工的任職受雇日期,明確該日期將用于計算員工的專項附加扣除可扣除額,但未明確是否同樣適用于基本費用減除的計算,我們推測,系統應當會建立相應的規則,來實現累計減除費用和專項附加扣除的自動計算。下面我們就以不同情況下,累計減除費用和專項附加扣除的銜接操作進行舉例說明。
情況一:當月發當月工資,次月申報。
如上圖,假設個人1月1號入職,1月12號公司發放當月工資,2月13號公司進行1月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扣除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及1月的專項附加扣除。在個人全年工作不變動的情況下,公司共為個人進行12期扣繳申報,累計減除費用5000×12,扣除12個月的專項附加扣除。
情況二:當月發上月工資,次月申報。
如上圖,假設個人1月1號入職,2月13號公司發放當月工資,3月13號公司進行2月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個人的任職月份數為2,扣除基本減除費用5000×2,以及1月、2月的專項附加扣除。在個人全年工作不變動的情況下,公司共為個人進行11期扣繳申報,扣除累計減除費用5000×12,以及12個月的專項附加扣除,年度匯算清繳也不需要調整。
以上兩種情況的討論時基于個人在當年1月1號之前沒有工作,且當年度連續工作,因此情況相對簡單,而如果個人年度中間發生離職、入職的情形,由于前后兩個扣繳義務人的操作方法不同,情況可能就要復雜一些。
情況三
如上圖,個人1月1號入職a公司,1月13號,a公司發放當月工資。2月1號,個人從a公司離職,并于2月5號入職b公司。2月13號,a公司就其向個人發放的工資進行扣繳申報,稅款所屬期為1月。
3月13號,b公司向個人發放工資。4月13號,b公司為個人進行3月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若當年度個人的工作不再變動,當年度a公司為個人做1次扣繳申報,b公司一共為個人做10次扣繳申報,累計減除費用為5000×12,扣除11個月的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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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號,a公司為個人申報時,個人的任職月份數為1,扣除費用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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