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的易錯事項解讀
時間:2020-01-17 18:2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對于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項目,父母雙方的扣除比例不符合政策規定,甚至扣除比例總和超過100%。
【相關政策】: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政策解讀:父母雙方應該提前做好溝通交流,確保商定的扣除比例符合政策規定,選擇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或者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
★事例:
居民個人王先生和劉女士是夫妻,育有一女,正在讀高中,符合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扣除條件。他們可以選擇由王先生或者劉女士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王先生和劉女士各自每月扣除500元。選擇好扣除方式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易錯點2
納稅人沒有在取得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相關證書的當年進行扣除。
【相關政策】: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長沙公司注冊,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政策解讀:納稅人如果填報技能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項扣除的,應該在取得證書的當年扣除。
★事例:
居民個人李先生在2019年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并取得證書,應在2019年進行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若他2020年5月份才取得證書且證書上注明取得時間為2019年11月,則可在6月30日前辦理匯算清繳時進行扣除。
易錯點3
大病醫療支出中,跨年度的醫療費用不清楚扣除時間。
【相關政策】: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政策解讀:納稅人申報享受大病醫療扣除,以醫療費用結算單上的結算時間為準,在結算時間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由納稅人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事例:
居民個人孫先生在2019年11月生病入院,在2020年1月5日出院并結清費用,其支付的醫療費用符合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扣除條件,他應該在結算時間的次年,即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在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易錯點4
納稅人和其配偶想要同時扣除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
【相關政策】: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政策解讀:納稅人和其配偶應該進行溝通交流,商量出各自享受的扣除項目和扣除方式,確認沒有同時扣除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
★事例:
居民個人蘇先生和妻子于2018年在泉州貸款買了一套住房,符合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扣除條件。2019年蘇先生因工作調動在廈門租了一套房子,符合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扣除條件。蘇先生不能同時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只能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其中一項進行扣除。
易錯點5
父母和子女共同購房,不清楚如何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
【相關政策】: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
▶政策解讀:父母和子女共同購買一套房子,應該由主貸款人扣除。如主貸款人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主貸款人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貸款利息扣除。如果房屋產權證明登記為子女,貸款合同的貸款人為父母,則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事例:
居民個人趙先生在2019年6月貸款為兒子買了一套房子,房屋產權證明上登記他兒子的名字,貸款合同的貸款人為趙先生。因為房屋產權證明登記主體與貸款合同主體完全沒有交叉,所以趙先生和他兒子均不能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易錯點6
贍養老人的分攤扣除,采用口頭約定方式,沒有簽訂書面協議。
相關政策: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于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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