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號公告:處理破產涉稅事項更具確定性
時間:2020-01-17 18: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據統計,2019年進入破產程序的房地產企業超500家。根據《企業破產法》《稅收征管法》的不同規定,企業破產的涉稅事項處理口徑存在一定差異。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的《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以下稱48號公告),明確了稅收債權的申報范圍、計算口徑以及清償順序等具體內容,統一了破產程序中部分涉稅問題的處理方式,相關主體處理破產涉稅事項的確定性進一步增強。
明確稅收債權申報范圍
48號公告明確了稅收債權申報范圍、金額計算以及清償順序等問題,協調了現行稅法與破產法之間的沖突,增加了企業破產涉稅事項處理的確定性。對此,相關納稅人、基層稅務機關、破產管理人等主體應高度關注。
48號公告不僅確定了債權申報范圍,而且明確了稅收債權的計算口徑。48號公告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也就是說,假設2020年5月20日,甲企業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按照48號公告規定,甲企業欠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利息等稅收債權,均以5月20日已經形成的欠繳記錄為準。
在確定稅收債權申報范圍的同時,48號公告還明確了稅收債權的具體清償順序。實務中,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照清償職工債權、社保債權、稅款債權、普通破產債權的順序清償債務。
值得注意的是,《稅收征管法》規定,稅收優先于欠繳稅款發生之后的擔保債權;而《企業破產法》規定,有擔保的債權針對特定擔保物優先受償,剩余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再按規定順序清償。對于兩者的不同規定,48號公告的官方解讀中提到,為更好保護其他債權人利益,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明確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發生應稅情形就應納稅
由于在進入破產程序后、辦理注銷登記之前,納稅主體并未消亡。因此,企業如果發生應稅情形,依然會產生納稅義務。
為解決新生納稅義務的性質和清償順序問題,48號公告明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注銷之日期間,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破產程序中如發生應稅情形,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值得注意的是,48號公告中出現了“應稅情形”這一全新的術語,內涵豐富,具體包括“應稅行為”“應稅銷售”“應稅收入”“應稅資源”“應稅土地”“應稅車輛”“應稅消費品”等。也就是說,破產程序中發生的各類納稅義務,破產企業均應當依法申報納稅。
舉例來說,假設乙企業在破產程序中發生了銷售不動產,那么該情形既屬于增值稅上的“應稅行為”,又產生了企業所得稅上的“應稅收入”,應當按照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計算和申報繳納相應稅款。
管理人可代辦納稅申報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雖然仍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鑒于其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均由管理人接管,內部管理和營業事務也均由管理人決定,破產企業事實上已經失去了相應的行為能力。因此,在企業破產程序中,長沙工商稅務,理應由管理人代為履行相應職責,包括申報納稅、領用發票、接受檢查、陳述申辯、提供資料等。48號公告規定,從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
需要提醒的是,管理人需要合規處理涉稅事項。如果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時,未能做到合法合規,可能導致破產企業產生新的滯納金和罰款等不利后果,可能會侵害破產企業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管理人未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8號公告還規定,企業因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處置財產需要開具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此時,管理人需要注意,在開具或申請代開發票過程中,遵守納稅人應當遵守的發票管理規定,不得虛開。否則,可能導致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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