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轉系統公告[2020]64號 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保薦業務管理細則[試行]
時間:2020-01-22 15: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保薦業務管理細則[試行]》的公告
為了規范保薦機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開展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保薦業務,提高掛牌公司質量和保薦機構執業水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保薦業務管理細則(試行)》。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保薦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長沙公司注冊,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情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并建立相關工作底稿。若保薦機構為發行人的主辦券商,對于推薦掛牌期間,已完成相關盡職調查工作、形成工作底稿的,在符合《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要求的前提下,無需重復核查。
二、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通過做市等方式持有發行人股份合計超過7%的,應當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有關要求采用聯合保薦方式,且其不得擔任第一保薦機構。前述股份起算時點應當按照簽訂保薦協議或者實質開展相關業務兩個時點孰早的原則確定。若在該時點未采用聯合保薦方式,則自該時點起直至發行人股票在精選層掛牌之日止,該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通過做市等方式持有發行人股份合計均不得超過7%。申報項目時,保薦機構應針對持有發行人股份的合規情況做出說明與承諾。
特此公告。
附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保薦業務管理細則(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