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適用范圍分析
時間:2019-09-07 15:0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中央層面的規定:
(1)《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2014.12.02)
(2)《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規程》(國稅辦發[2010]49號,2010.05.25)
(3)《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失效)(國稅發[2001]21號,2001.02.17)
(4)《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03號,2010.11.1)
2、地方層面的規定:詳見本文后附錄。
二、重大稅務案件適用范圍規定
1、《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失效)中規定:第三條,重大稅務案件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案件審理委員會根據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爭議程度、社會影響面等確定。按重大稅務案件標準審理的案件達不到上年案發數10%的,須下調標準。
2、《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規程》規定(規范國家稅務總局審理重大稅務案件):第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經局領導批準,提交審理委員會審理:(一)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案件;(二)稅務總局、國務院其他部門牽頭,省級以下單位聯合查處的案件;(三)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稅務總局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四)稅務總局要求省(區、市)稅務機關跨區域聯合檢查,但各地對案件的定性或處理意見不一致,需要稅務總局統一意見的案件;(五)稅務總局督辦,相關司局對定性、處理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六)全國范圍內影響重大,省(區、市)稅務機關請示稅務總局作出處理意見的案件;(七)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需要審理的案件;(八)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3、《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包括:
(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三、重大稅務案件適用范圍分析
1、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何為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可以參考地方規定,例如:
(1)《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公布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的公告》(2018.07.20):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包括:(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市局標準為擬處罰金額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稅務案件,區局標準為擬處罰金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稅務案件。
(2)《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2018.06.15)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包括:
(一)符合標準的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省稅務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為罰款金額達到1000萬元或罰款倍數在3倍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各市(區)稅務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為罰款金額達到下列數額或罰款倍數在3倍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廣州市1000萬元,珠三角其他市(區)(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500萬元,其他市(區)300萬元。
(3)《安徽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2017.03.21)
第十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包括稽查局查處的下列案件:
(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1.省局:查補稅款500萬元以上,且存在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或者罰款在250萬元以上的。2.市局:合肥市局為查補稅款200萬元以上,且存在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或者罰款在50萬元以上的。其他市局為查補稅款100萬元以上,且存在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或者罰款在30萬元以上的。3.縣局:查補稅款10萬元以上,且存在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或者罰款在1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