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無償”提供防疫貨物和服務的財稅探析
時間:2020-02-04 20:4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了共克時堅,抗擊病毒,當下不少企業為防控疫情,無償提供貨物或無償提供服務。之所以筆者要在無償上加引號,因為本文探討的無償不是狹義的無償,也就是企業無償對肺炎疫情的捐贈這一種形式。而是根據企業能力有大小但是愛心無大小,小到企業無償給員工提供口罩也算為防控疫情做貢獻,再如商家為了促銷,采取買東西送口罩,也是對疫情防控的支持。當然了商家不能把口罩價格含在商品里,甚至明送暗漲的有違良心之事;大至企業對外無償提供防控疫情的貨物或服務。雖然說政策上對于“無償”服務和勞務不一樣,有人會說同樣是愛心怎么會不一樣呢?具體怎么理解請看下文,但是請大家相信稅法也是有溫度的,優惠政策會遲到但不會不到。
一:無償提供服務財稅處理
在當期疫情下,各行各業加強對疫情的防控,各行各業用自己的實際行動表達了自己的大愛。比如火神山、雷神山醫院建設進程受到全國人民關注。中央電視臺報道組與中國電信攜手緊急開通遠程直播。比如不少航空公司免費為提供運送防控物資和人員的服務。比如部分快遞公司表示全國寄往武漢的捐獻物資將全程免費,比如武漢多家住宿企業自發為醫務人員提供免費住宿。那么這些企業無償提供的服務增值稅上如何處理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同樣是無償,無償提供貨物和無償提供服務,兩者在增值稅上是不同的。那么無償提供服務增值稅上是怎么規定的呢?
根據36號文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對這種以公益為目的的服務項目,或者以社會大眾為服務對象的無償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則不需要視同有償服務繳稅。
怎么去理解“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首先無償提供服務指的是哪些服務?根據銷售服務注釋,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再有怎么理解“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社會公眾指參與社會活動的民眾群體。
那么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社會公眾對象的不視同銷售服務,那么是否屬于免增值稅項目還是屬于不征增值稅項目呢?根據36號文附件二:(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那么根據這個邏輯,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但公益事業的服務不僅包括鐵路運輸服務和航空運輸服務,所以用于公益性捐贈的無償行為,屬于“不征增值稅項目”而非“免征增值稅項目”。為什么要這么區分呢?因為在增值稅上免稅和不征收還是有不同的稅收區別的,如果是免稅,則對應進項不得抵扣,抵扣了也需要進項轉出;如果是不征收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這一點會和下文提及的無償贈送貨物的增值稅有所區別。
二:捐贈、贈送貨物財稅處理
對于企業無償提供疫情防控物資,此文探討的不僅談企業對外捐贈防控物資,還涉及企業無償為員工提供防控物品,企業不通過捐贈形式,而是免費為社會大眾提供防控物資等形式。
(一)增值稅稅務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按照規定要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此時就出現了一個問題,企業同樣是無償提供肺炎疫情防控支持,提供服務類如上分析,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不征增值稅。比如某提供消毒消殺服務的公司,免費給醫院或社區提供消殺服務,如果屬于增值稅不征增值稅的話,那么其消殺所需的消毒物品可以抵扣進項。而如果企業直接提供消殺物品、口罩等防控物資等,增值稅上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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