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勞動用工合規與勞動關系法律50問答
時間:2020-02-05 13:2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春節前夕,隨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范圍的不斷蔓延和發展,在全國范圍內打響了一場“疫情防控狙擊戰”。
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同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
與之相應,各地陸續出臺了妥善處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有關通知等相關文件。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及北京市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為疫情防控提供強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時,對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妥善處理提供了重要指導,旨在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勞動關系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事關民生,牽動著萬千家庭。同時,用人單位作為經營實體又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在這個特殊時期,我們撰寫、整理了和勞動用工合規與勞動關系有關的常見問題,以問答形式予以展現,以期向用人單位和員工提供參考和指引,希望對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所幫助。
本問答立足北京的實際情況,結合北京地區有關勞動用工政策和勞動用工特點,撰寫而成。勞動用工法律政策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各地政策有所差異,其他地區有關規定、理解、認識或司法實踐中的有關做法,與本解答內容不一致的,遵照當地規定執行。
需要說明的是,當前,疫情仍在不斷發展變化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文件亦在不斷更新、完善中,本問答僅為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根據自身有限的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主要參照北京地區有關規定和相關司法實踐,結合對有關法律、政策的理解,提出的法律分析意見。如后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發生變化或與本解答內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規定和有關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的最新解釋為準。
鑒于時間倉促,水平有限,出現紕漏在所難免,如有不妥或疏漏之處,請予理解和諒解。
第一篇 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與變更
1.用人單位已向應聘人員發放錄用通知書,可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嗎?
答:不可以。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向應聘人員發出錄用通知書,系其單方法律行為,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從誠信及用人單位公信力角度,我們不建議用人單位以此為由取消錄用,一方面有違誠信原則,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錄用,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為此,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與應聘人員協商變更入職日期等方式解決。
2.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員嗎?
答:不可以。
律師解析:《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傳染病為由對其拒絕錄用,更不得者實施任何就業歧視行為。
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圍是否受限制?
答:受到限制。
律師解析:《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傳染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4.未復工期間,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處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
答: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