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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中的常見財稅政策梳理

時間:2020-02-06 00:1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很多企業和個人向武漢等地醫院捐贈財物,本文對捐贈有關的財稅處理和涉稅風險進行了梳理

  一、捐贈有關的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政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第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

  2.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汶川地震、魯甸地震、蘆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

  依據:財稅〔2008〕104號財稅〔2010〕107號財稅〔2013〕58號財稅〔2015〕27號

  3.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自然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不視同銷售;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視同銷售。對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不視同銷售。

  3.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二款第1目規定,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4.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執行上述增值稅政策。

  (二)進口稅收政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征增值稅。

  2.根據《關于用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捐贈物資辦理通關手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規定,全力保障進口藥品、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資快速通關,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國家進口藥品管理準許證的醫用物資,海關可憑醫藥主管部門的證明先予放行,后補辦相關手續。

  3.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4.依據《扶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稅〔2000〕152號)和《關于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財稅字〔1998〕98號)規定,民政部、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省級人民政府接受的,由境外捐贈人無償向我國捐贈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防護用產品、診斷設備、治療和監護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結束之前,除兩個辦法規定的受贈單位外,衛生部也作為接受免稅捐贈物資的受贈單位。(財稅〔2003〕110號

  (三)企業所得稅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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