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政字[2020]5號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部分人員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備案的報告
時間:2020-02-10 11: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省人大常委會:
省政府2019年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我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以及對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之規定,現將我省制定的政策報備。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等群體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對經當地相關部門認定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時依法計算的應納個人所得稅在3500元(含)以下的,長沙公司注銷,減征100%;應納個人所得稅在35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500元。
上述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二)對經當地相關部門認定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經營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時依法計算的應納個人所得稅在2500元(含)以下的,減征100%;應納個人所得稅在25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2500元。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對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連續兩年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相關規定
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烈屬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兩種以上情形的,適用最優惠政策,不再疊加。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陜財稅〔2011〕71號)和《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陜財稅〔2012〕42號)同時廢止。
請予以備案。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
(聯系人:杜盼 電話:6893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