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9]26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開展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時間:2019-09-07 17:2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開展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稅務總局制定了《開展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試點過程中的問題和困難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
附件: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8月25日
開展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長沙工商稅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便民辦稅繳費十條新舉措的通知》(稅總函〔2019〕223號)要求,參照《司法部關于印發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司發通〔2019〕54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就開展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創新管理服務方式,圍繞依申請辦理的稅務事項,積極開展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切實減少事前證明材料報送,加強事中事后公正監管,著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稅收營商環境,不斷增強納稅人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二、工作目標
選取有代表性的稅務證明事項進行告知承諾制試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合理、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通過試點,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標準和規范。
三、試點范圍
根據試點需要和有關單位工作基礎,確定在國家稅務總局河北、江蘇、浙江、大連、廈門等5個省(市)稅務局對部分稅務證明事項開展試點;試點省(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部分稅務機關為試點實施單位,具體開展試點工作(見附件)。
試點省(市)稅務局確定的試點實施單位,同時被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為試點單位的,要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試點牽頭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工作銜接。
四、試點任務
本方案所指稅務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稅收減免等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有關材料。本方案所指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稅務機關在辦理有關事項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對于納入試點范圍的稅務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非申請人代為承諾的,要有申請人的特別授權。申請人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明。
試點實施單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布試點事項清單。試點實施單位及所在省(市)稅務局通過門戶網站、辦稅服務廳等渠道公布納入告知承諾制試點范圍的稅務證明事項清單。清單內容包括證明名稱、證明用途、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告知承諾適用對象、承諾方式、事中事后核查方式、試點實施單位等。
(二)規范告知承諾工作流程。試點實施單位要科學編制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稅指南。對實行告知承諾的稅務證明事項,按照內容完備、邏輯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書面告知的內容應包括辦稅事項的名稱、設定證明的依據、證明的內容、承諾的方式、虛假承諾的責任等。書面承諾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虛假承諾的責任以及承諾意思表示真實等。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在試點實施單位及所在省(市)稅務局辦稅服務廳、門戶網站上公示,方便申請人索取或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