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轉讓差額計稅是否必須取得購買時的普票發票?
時間:2020-02-26 18: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咨詢對象:大連市稅務局
問題內容:根據再行增值稅政策,金融商品轉讓可差額計繳增值稅,又根據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款第十一項:“試點納稅人按照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
答復時間:2020-02-24
答復內容:大連市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附件2第一條(三)銷售額
……
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
11.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因此,3.金融商品轉讓并不在4-10款的規定內,按買入價規定執行即可。綜上所述,請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感謝您對稅務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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