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涉稅服務的個人信用積分管理將影響你的職業生涯
時間:2019-09-07 18:1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建設誠信社會,建立社會征信體系是近年來我國的一個重要的國家治理導向。建立誠信納稅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稅收治理的重要目標之一。誠信納稅的建立,既需要對依法納稅的鼓勵,又需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缺一不可。誠信的建立自然離不開對人的誠信的主導。就當前來說,面對大量涉稅服務機構的存在,率先對涉稅服務機構及其從事人員的誠信建設,無疑是推倒全社會納稅誠信體系的極佳切入口。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0號),構筑了對涉稅服務機構誠信建設的一個體系,其中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信用積分和懲戒系統化、計量化,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無疑對于這些從業人員將帶來巨大影響。本文結合三個公告,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納稅信用積分、失信可能失業的方面的問題進行闡述。
一、適用現行信用積分管理的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界定
當前,雖然對于稅收誠信體系建設包括的范圍比較廣,但對于個人采用專門的系統化、計量化積分管理還暫時限定了一定的范圍,即針對相對應當對其要求更高的在涉稅服務機構的專業從業人員。
1.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是指在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內從事涉稅服務,并納入稅務機關實名制管理的個人。
2.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包括兩個大類:
一類是,經稅務機關行政登記并接受管理的稅務師事務所。未經行政登記、擅自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的,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并按以下情形處理:
(1)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
(2)逾期不改正的,由稅務機關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暫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3)情節嚴重的,由稅務機關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另一類是,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機構中,從事接受委托,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涉稅事項向委托人提供的稅務代理等服務的機構。沒有從事這些涉稅業務的,不屬于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機構不需要經過稅務機關行政登記。
3.實名制管理
實名辦稅管理是對包括稅務代理人在內的辦稅人員的身份進行確認的一種管理方式。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實名管理實行雙向采集管理:
一是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提供實名信息。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本機構中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實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專業資格證書編號、業務委托協議等。未按照辦稅實名制要求提供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名信息的,對機構的處理與未經行政登記的情形相同。
二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實名采集信息。稅務機構對納稅人進行采集并經其確認的實名辦稅信息中,對自有辦稅人員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代理辦稅人員信息進行確認和區分。
通過雙向采集,建立起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和納稅人之間的全面動態實名信息管理。
二、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用記錄的實施
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進行信用等級評價或信用記錄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信用記錄實行信用積分和執業負面記錄相結合方式,進行積分扣減和執業負面記錄。
(一)信用積分
1.采用自動采集信息數據、自動生成信用積分辦法。稅務機關通過(1)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報送的信息;(2)稅務機關稅收征管過程中產生的信息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過程中產生的信息;(3)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公開的信息等三個渠道采集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基本信息、執業記錄、不良記錄、納稅記錄等,完成信用信息的構成。
依托金稅三期應用系統,對采集的信用信息進行計算處理,自動生成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用積分。
(二)執業負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