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是否有減免政策?如何享受?
時間:2020-02-27 13:2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疫情防控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是否有減免政策?如何享受?
咨詢對象:河北省稅務局
問題內容:我是小規模納稅人,疫情防控期間,未營業,沒有收入,想問下,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有沒有減免優惠政策,這些優惠政策適用哪些行業,需符合怎樣的條件能享受到優惠政策?
答復機構:河北省稅務局
答復內容:河北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19]6號)規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更大規模減稅降費決策部署,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50%的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
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規定: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長沙工商稅務,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規定: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
一、困難減免稅情形
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一)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
(三)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土地閑置未用的;
(四)因承擔縣級以上政府任務,造成嚴重虧損或土地閑置未用的。
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給予困難減免稅。
對個別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參照本公告依法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根據《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稅務局 石家莊海關關于落實支持企業應對疫情十條稅收措施的通知》(冀財稅〔2020〕6號)規定:
七、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河北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