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紅利免稅也是個值得玩味的問題
時間:2020-03-03 14:3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這個問題看似簡單,細挖之下可以商榷的問題不少。
A公司為B公司100%控股子公司,兩者皆為居民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皆為25%。A公司2019年會計利潤總額500萬元,其中存貨跌價計提資產減值損失100萬元,假設除此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則A公司2019年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額=500+100=600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600*25%=150萬元,A公司稅后利潤=500-150=350萬元,上述350萬元股息紅利可享受免稅待遇。
上述案例引申的問題有二:
1、問題一:為啥當期繳納了150萬元所得稅,可享受的免稅股息紅利不是=150/25%*75%=450萬元,而是350萬元,一般來講這只是個暫時性的稅會差異,貌似沒有享受免稅待遇的股息紅利(450-350=100萬元)可以在后續年度得到彌補,舉個例子:2020年A公司會計利潤總額400萬元,其中存貨跌價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本年轉回100萬元,假設除此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則A公司2020年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400-100=300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300*25%=75萬元,A公司稅后利潤=400-75=325萬元,325萬元股息紅利可享受免稅待遇。打通2019年及2020年來看繳納企業所得稅=150+75=225萬元,兩年合計免稅股息紅利=350+325=675萬元,兩者比例=1:3,與稅率25%相匹配。
2、問題二:假設A公司2019年沒有按照會計準則確認100萬元存貨跌價資產減值損失100萬元,即會計利潤總額600萬元,則A公司2019年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600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600*25%=150萬元,A公司稅后利潤=600-150=450萬元,假設A公司將上述450萬元股息紅利全部分配給B公司,問B公司是否需要就上述100萬元股息紅利補稅?如果不補稅,似乎和會計準則不相符,如果補稅,怎么解釋交了150萬元所得稅的問題,再加上資產減值損失這種涉及到大量會計估計的事項,爭議會很大。
案例二:預繳企業所得稅對股息紅利免稅的影響
A公司2019年1-2季度會計利潤總額200萬元,足額預繳企業所得稅50萬元,上半年稅后利潤=200-50=150萬元,A公司在2019年7月將上述150萬元股息紅利做出決議并實際分配給B公司,B公司在3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免稅收入申報。假設A公司3-4季度計利潤總額0萬元,下半年未預繳企業所得稅,2019年度匯算清繳由于納稅調整等因素影響(比如多數納稅調整事項預繳階段是無需調整的),全年會計利潤總額200萬元,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額為240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240*25%=60萬元,稅后利潤=200-60=140萬元。那么問題來了,B公司多分的=150-140=10萬元股息紅利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從所得稅按年匯算的角度來看,似乎10萬元股息紅利應稅沒啥問題,但是這樣的話股東就比較尷尬了,被投資企業的稅后利潤到底對與錯,股東其實不好把握的,尤其涉及到跨年補稅,這個責任算誰的,長沙工商稅務,其實挺尷尬的。
暫且拋個磚,不下太多定論。
相關法條摘要:
一、《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2018年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3號)
作者解讀:《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中列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說明預繳時可享受免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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